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股票简称:丽岛新材 股票代码:603937
■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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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蔡伟国、蔡治国、蔡健国、蔡燕、蒋黎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余16名自然人股东陈波、陈广明、查建伟、张金、王散亚、胡云、田华军、刘智强、韩卓、朱满昌、仲亚东、吴三岗、王大庆、王建国、刘慧忠、李洪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机构股东祥禾泓安、深创投、武进红土、江阴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根据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持股5%以上股东深创投和武进红土承诺:
“1、自丽岛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丽岛新材股份,也不由丽岛新材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的上述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需要,本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3、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上述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丽岛新材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数量的100%;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丽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丽岛新材股份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丽岛新材公告减持意向。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丽岛新材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丽岛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丽岛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丽岛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项要求与第②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②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①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但不超过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①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②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四)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征国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提出相应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如下:
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短时间内,因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长较快将摊薄每股收益。但从中长期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5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情况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包括: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以及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水平。公司已完成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公司自身及原材料供应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详细制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符合《公司法》、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外,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则承诺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09号”文批准。股票简称“丽岛新材”,股票代码“603937”。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5,222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1月2日
3、股票简称:丽岛新材
4、股票代码:603937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888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22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5,222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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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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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蔡征国和蔡红,蔡征国和蔡红系夫妻关系。在本次发行前蔡征国和蔡红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4.09%的股权,公司本次发行5,222万股后,蔡征国和蔡红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3.0675%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蔡征国,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曾任四会征国执行董事、总经理,丽华金属执行董事、总经理,丽岛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肇庆丽岛执行董事、经理,丽华投资执行董事,常州红土董事,昆山红土董事。
蔡红,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昊宇机械执行董事、总经理,丽岛有限行政部员工。现任公司董事、行政部员工。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666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5,222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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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52,61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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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22万股
二、发行价格:9.5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17,50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933,902股,占本次发行总量89.88%。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68,594股,包销比例为0.13%。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0,789,800.00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00,789,8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共计8,078.98万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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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1.5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20,000,000.00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6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净资产按发行前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不考虑审计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润影响)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173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聘请瑞华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 年度及2017年1-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瑞华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审字【2017】33030111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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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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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中18000万元用于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1583.068065万元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季度财务报表,除上述董事会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杨路、周文颖
联系人:柳泰川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丽岛新材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2017年9月30日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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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征国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张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涛
合 并 利 润 表
2017年1-9月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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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征国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张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涛
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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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征国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张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涛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2017年9月30日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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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征国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张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涛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2017年1-9月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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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征国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张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涛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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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征国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张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