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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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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7-8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本次会议增加《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0月31日在海口君华海逸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17年10月14日的、2017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54,804,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9,456,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2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5,348,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02%。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5,439,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5,348,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02%。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0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36,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0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36,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0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36,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张国伟律师、石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