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8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5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10月31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菅明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将发行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含27亿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25.50亿元(含25.50亿元)”,原方案中其他条款不作改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减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
原方案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公告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原预案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公告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17-029),修订后的预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17-09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原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公告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原方案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公告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修订后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1)。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减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独立意见》。以上议案根据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8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减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
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将发行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含27亿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25.50亿元(含25.50亿元)”,原方案中其他条款不作改变。原方案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2017年10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8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6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并于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17-029),上述事项经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7年10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款的议案》以及相关议案,将本次发行规模由不超过27亿元(含27亿元)调减至不超过25.50亿元(含25.50亿元),并据此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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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事项外,公司还对文件名称、文件日期、目录页码等细节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预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17-09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9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50亿元(含25.5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连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50亿元(含25.50亿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中的最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例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中的最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例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为可转换的股票数量;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被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连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亿元(含25.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补充资本金。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财务报告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XYZH/2016BJA10669号、XYZH/2017BJA103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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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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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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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7年1-6月合并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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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度合并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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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年度合并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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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年度合并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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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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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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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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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公司权益变动表
(1)2017年1-6月母公司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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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1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