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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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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
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7-066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

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15:00至2017年11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詹纯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股份2,204,124,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54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7人,代表公司股份284,621,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606%。

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计141人,代表公司股份2,264,71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0102%;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224,028,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970%。

2、现场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1,980,096,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471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7人,代表公司股份284,621,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3385%。

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计141人,代表公司股份2,264,71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0550%

3、现场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223,51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1153%。

参加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223,51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115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注册会计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提案情况

(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名称

普通决议案:

1、《公司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议案》

2、《公司关于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公司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议案》

4、《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5、《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

8、《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提案名称

特别决议案: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

4、《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案名称

特别决议案: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

4、《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全部提案的表决均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提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17年8月31日和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披露,内容详见《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公告》、《关于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公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司章程修订案》、《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考核办法》等公告。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

2、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二)2017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

2、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三)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

(四)表决结果

1、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基于上述,在审议该等议案时,长沙合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长沙一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佳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外,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2条的规定,在交易对方任职的股东应当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基于上述,公司股东申柯先生、张建国先生、刘权先生、陈培亮先生及其他在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任职的公司股东均在审议《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回避表决。

2、提案表决结果

《公司关于调增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议案》、《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四项提案为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四项提案为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黎建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7 年11月1日召开的2017度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于2017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独立董事黎建强先生于征集时间(股权登记日后至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止)未收到征集投票权委托书。

4、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股东代表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继栋律师、肖晋卿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的《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7-067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并于2017年9月29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核查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并已于2017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本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及核查对象本人进行了查询和确认,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7-068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并于2017年9月29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核查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登记在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列表》,并已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的同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及核查对象本人进行了查询和确认,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核查,李波先生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尚未在公司任职,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7-069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委托理财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委托理财概述表中的委托理财金额的单位表述为“亿元”,现将委托理财概述表中的委托理财金额的单位更正为“万元”。更正公告如下:

2017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10月 25 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为人民币39.7亿元,达到经审计的公司2016 年末净资产(人民币368.14亿元)的 10%以上。 公司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情况披露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10月 25 日,公司累计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为人民币39.7亿元,截止2017 年 10月 25 日,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39.7亿元。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关于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经公司2016 年 3 月 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投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资金周转中产生的短期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2)投资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a、新股网下申购;

b、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c、委托理财(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4)投资期限: 单笔业务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5)资金来源:公司资金周转中产生的短期闲置资金。

2、《公司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经公司2017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投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资金周转中产生的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2)投资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a、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b、委托理财(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4)投资期限: 单笔业务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5)资金来源: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大型城市商业银行,除日常银行业务往来外,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对本次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投资品种均为银行理财产品, 单笔业务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1)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1)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财务公司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财务公司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2)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理财产品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控、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并能有效实施,能够有效管控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

2、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并能有效实施,能够有效管控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开展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同时亦为公司股东谋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关于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