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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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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13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和缴款、投资者弃购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1月2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三)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1月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8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为8.40亿元。

(五)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六)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7年10月31日(T-2日)的《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隆基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94号”文核准。

2、本次共发行28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800万张(280万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隆基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15”。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5、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隆基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6、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隆基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次发行的隆基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隆基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隆基股份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402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隆基股份现有A股总股本1,995,890,829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2,798,238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37%。其中,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有1,966,243,159股,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2,756,672手,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持有29,647,670股,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41,566手。原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17年11月1日。

(2)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T日):2017年11月2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3、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402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手的部分舍掉取整。

(2)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主承销商处进行。拟参与认购的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网下优先认购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3)发送认购文件: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应在申购日2017年11月2日(T日)15:00前,将以下认购文件发送至主承销商邮箱ipo3@guosen.com.cn处。邮件标题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全称+优先认购隆基转债”,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全套认购文件包括:

① 《网下优先认购表》扫描件(股东签字或盖章)及excel电子版(请确保扫描件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② 股东身份证明扫描件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扫描件

④ 股东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如有)

⑤ 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有)

邮件收悉以收到时间为准,若多次发送,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最后一封为准。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扫描件一旦发送至主承销商指定电子邮箱,即被视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4)参与优先认购的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7年11月2日(T日)15:00 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划付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和“优先认购隆基转债”字样。如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优先认购隆基转债。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的为无效认购,缴纳的认购资金不足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有效认购数量。

主承销商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4、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012”,配售简称为“隆基配债”。

(2)认购1手“隆基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3)若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认购量获购隆基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隆基配债”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④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5、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6、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验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8、律师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2017年11月2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2、申购代码为“783012”,申购简称为“隆基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千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3、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5、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账户外,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6、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7、投资者在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2017年11月6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9、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8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8.40亿元。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中心B座

电话:029-81566863

联系人:刘晓东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15层

电话:021-6087132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