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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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璞泰来 股票代码:603659
特别提示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梁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钟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苏宁、齐晓东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后续减持股票的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刘芳、王晓明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其他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宁波胜跃、宁波汇能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上海阔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除上述两类股东外,公司其他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芜湖佳辉、上海符禺山、东莞卓好、张志清、刘勇标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于2017年4月16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若本项要求与第②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②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①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但不超过50%。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①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②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4)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梁丰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公司保荐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会计师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璞泰来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公司律师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后将摊薄发行人即期回报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7,715.7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5.85%、36.55%、 37.91%和7.25%。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显著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建设期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贡献较小,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在锂电池关键材料及设备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生产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82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0号”文批准。股票简称“璞泰来”,股票代码“60365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6,370.29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1月3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1月3日
3、股票简称:璞泰来
4、股票代码:60365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3,270.29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370.29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6,370.29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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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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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梁丰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130,914,01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5.48%。另外梁丰先生配偶邵晓梅女士通过担任宁波胜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56,714,612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5.37%。梁丰先生通过担任宁波汇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51,955,111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4.08%。梁丰先生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公司239,583,733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64.93%。
梁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至1994年5月期间就职于东莞新科磁电制品有限公司,任策划工程部组别经理;1994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就职于中信集团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就职于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就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2010年5月至2015年12月,担任上海毅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担任璞泰来有限执行董事;2015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9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6,370.29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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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63,020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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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370.29万股
二、发行价格:16.5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5,300.8937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5,300.893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4956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共计5,382.2637万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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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0.8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99,918.63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0元(按201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72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4 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3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17]4480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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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凭借公司对市场发展机遇的把握,以优质的产品获得高端客户的认可以及差异化的竞争策略与良性的激励机制,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等各项业绩较上年同期快速增长。同时源于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2017年9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所有者权益均较上年末稳步增长。另外,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和市场拓展阶段,应收账款及存货等营运资金需求进一步扩大,2017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264,256.97元。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 年 3月 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 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 2017 全年生产经 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 2016 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1日,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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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因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除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陈超、徐海波
联系人:陈菲、黎慧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璞泰来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11 月 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96室)
二O一七年十一月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