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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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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小康股份 股票代码 :601127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投资工具,交易条款比较复杂,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投资者购买本次可转债前,请认真研究并了解相关条款,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四、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接受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五、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如下: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应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2亿元。

(2)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③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1、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注 :公司于 2016 年6月15 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发上市之前,由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经营形成的利润留 存于公司用作营运资金和扩大再生产产生的效益较高,因此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26,775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9,545.07万元的 67.7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6,775.0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9,545.07万元的67.71%,超过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增加。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公开发可转债可能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抓住有利时机完善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采取改进措施应对主要风险因素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和汽车行业等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波动,为抵御行业风险,进一步改善经营业绩,公司将把握当下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的有利时机,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完善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第一,进一步推行精细化经营管理方式,在保证发展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提升产品毛利率水平;第二,顺应海外市场情况变化,丰富销售手段,努力加大海外出口销售数量,扩大海外市场份额;第三,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推出满足市场需求和顺应发展潮流的高性价比产品。此外,公司也从保障产品质量、降低物耗水平,加强采购招标环节管理等措施积极应对业务营运中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政策、市场方面的风险因素。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合理统筹安排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积极调配资源,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稳妥地推进项目的建设,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效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实现产品创新,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和投入,不断推出满足市场需求、适合消费者的新车型、新技术,保持综合竞争优势,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形成稳定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逐步开展,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大。公司将不断强化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日常经营效率,同时加强预算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五)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完成后,公司亦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将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并将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上述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对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

七、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城市汽车限购政策的风险

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和大气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国内多个城市出台了汽车限购政策,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贵阳、广州、天津、杭州和深圳等城市实施了汽车限购措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对汽车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乘用车产品属于汽车限购范围,虽然公司的微车销售群体大多集中在三四级城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和乡镇,目前大城市汽车限购政策尚未对公司销售产生较大影响,但是随着中国城镇化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人均汽车保有量将会快速提升,若未来有更多的城市出台汽车限购政策,包括三四级城市,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能源汽车补贴逐步退坡带来的市场销售风险

2009年-201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并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各项政策,包括国务院分别于2009年3月和2012年6月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自2014年开始,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政策进入密集发布期,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从各自领域分别制定了包括用电价格、税费减免、行业准入、公交运营补贴、公务车采购、配电网建设改造等具体支持政策,2014年和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的快速增长,也是各项政策配套作用的结果。

上述有关新能源汽车行业一系列推广政策的实施,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带动和促进作用。但国家后续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扶持政策的力度和持续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15年4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委发布了《关于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其中2017年-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年-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在国家补贴明确逐步退坡的情况下,地方补贴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及其购车热情,并最终可能影响公司未来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产生市场销售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国际汽车厂商将市场竞争焦点逐渐转移至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加快了跨国投资和生产转移的力度,降低了外资(或合资)品牌的生产成本,压缩了我国中低端汽车市场的盈利空间和市场占有率。虽然国内自主品牌质量和竞争力正逐步提高,但随着合资品牌产品的丰富和价格的不断下行,再加上产能的逐渐释放,自主品牌车企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

同时,随着2015年以来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各细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产能大幅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国内大型汽车制造厂商纷纷抢抓机遇,积极对接资本市场,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大研发扩产力度,或通过并购收购上、下游优质标的。如果公司不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持续保持创新能力,快速扩大产能规模,则可能在激烈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给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国外市场拓展风险

公司一直注重海外市场的开拓,报告期内主要出口产品是微车整车及零部件。公司海外经销网点主要集中在亚洲、南美及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公司微车出口业务在公司整车销售业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业务面临诸如国际政治变化、经济环境变化、所在地法规差异、进口市场准入及认证条件更改、汇率变动、双边贸易关系变化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本公司海外经销网点所处国家或地区发生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甚至战争状况,或者所在地当地经济形势出现不利变化,或者所在国通过制定相应的外贸政策以及技术壁垒等来限制我国企业对该地区的出口业务,那么本公司向该地区的出口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如果重要子公司东风小康经营期满不再合资而导致的东风公司不再对其授权使用东风商标的风险

小康股份与东风公司在微车领域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合资设立子公司东风小康。报告期内,东风小康与东风公司签订《东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东风公司注册的注册号为571137双飞燕图形、110702东风商标和1018708 DONGFENG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微型车产品(包括微型客车、微型载货汽车、微型箱式运输车)或进行售后服务。2010年5月23日,东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东风汽车公司、重庆小康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东风公司承诺不再许可其他公司在微型车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2014年4月15日,东风公司与东风小康签订《东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增加授权东风小康在乘用车(除已授权的微型车之外)等领域使用上述商标和图形。虽然东风公司针对商标的一系列安排证明其与本公司在微车领域具有明确的长期合作意愿,不会随意更换微车领域合作伙伴。但如果双方在东风小康经营期间终止合作或在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再合资,则存在东风公司不再授权东风小康使用上述商标的风险。

(六)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风险

本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近几年业务快速发展,资产负债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11%、74.30%、76.94%和76.38%,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较高,这主要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占比较高所致。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短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会进一步提高。本公司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要供应商相对稳定,公司在与其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良好的商业信用。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同时公司销售回款速度减慢,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利影响。

(七)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下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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