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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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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

(9)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风险提示函》、《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可选)。(《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11)非金融机构,请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满足上述第(11)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的“金融机构”条件的机构,请提供“金融许可证”。

3、金融产品或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托管类资产开户,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一般由资产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内所规定的账户办理方负责开立,如无规定则遵从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A、投资管理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上述普通法人机构资料,包含: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

9)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风险提示函》、《机构风险测评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可选)。(《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再此基础上还需提供:

1)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复印件。

2)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B、托管人负责开立,除以上材料外需补充:

1)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2)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托管人出具的《预留印鉴》。

4)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社保组合开户资料

社保组合开户,指由该社保基金的托管人负责开户,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供: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4)其他机构(合格境外机构开户QFII),应提供监管机构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广发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6100004677

2)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3)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4)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010-65169562

(三)销售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四)登记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950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张小东、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