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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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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17-059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龙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宏亮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2、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审议通过。

3、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关联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超、崔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