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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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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7-59

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双良节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13日

●摘牌日:2017年11月13日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发行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双良节

(三)债券代码:122204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 年(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 年固定不变。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剩余期限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 个基点为0.0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环境,2015年11月3日,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双良节”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88%(详见公司公告2015-71)。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2012年11月12日

(九)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2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登记、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资信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次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经2017年5月15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12双良节”的信用等级维持AA。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双良节”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8%,每手“12双良节”(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的本息为人民币1,058.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9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13日

4、摘牌日:2017年1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双良节”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邮政编码:21444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2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米晶晶、石芳

联系电话:021-68498580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