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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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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7-110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9号)、公司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林芝、张海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2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期初,公司应付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105,797.04万元,公司陆续进行还款,4月30日,账面由应付转为应收开始形成资金占用,12月27日,公司账面应收阳光凯迪款项54,051.68万元。因公司尚应付关联方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关联方北京晋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亚)款项,2016年12月27日,阳光凯迪与公司、中盈长江、北京晋亚分别签订三方抵账协议,抵账完毕后,公司应收阳光凯迪余额为零。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披露。

二、2015年10月16日,公司与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签订5亿元的一揽子融资协议。随后,华融资产将5亿元资金通过凯迪工程转给公司,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披露。

三、因技改支出、职工薪酬、宣传费用的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2016年度报告多计税前利润2602.3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李林芝、张海涛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们于2017年11月6日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公司主要负责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到湖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8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29号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