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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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贵州燃气 股票代码:600903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贵州燃气”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嘉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嘉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法人股东贵阳工投承诺
贵阳工投为公司5%以上股东,贵阳工投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法人股东贵州农金、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贵州农金以及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在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最终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公告。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回购股份数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1%;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预案启动条件中所述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最后1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预案启动条件中所述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最后1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预案启动条件中所述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最后1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20%。
三、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东嘉投资和贵阳工投为公司5%以上股东,东嘉投资和贵阳工投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三、若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五、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方案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并且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了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团队建设、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等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公司将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保荐人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贵燃集团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预计分析具有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东嘉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贵燃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贵阳工投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贵燃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6年10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6年11月15日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要履行本条第(五)款的决策程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上市后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八、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预计公司2017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会有一定幅度增长。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82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3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贵州燃气”,股票代码“600903”。本次发行的121,948,396股股票将于2017年11月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1月7日
(三)股票简称:贵州燃气
(四)股票代码:60090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12,989,305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1,948,396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121,948,396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11月7日起上市交易。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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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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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董事长洪鸣先生于2015年11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北京贵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东嘉投资650万元股份(占东嘉投资注册资本总额的6.5%)。因此,洪鸣先生通过东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股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东嘉投资,成立于2003年12月0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江,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及经济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本次发行前,刘江持有东嘉投资93.50%的股权,东嘉投资持有发行人52.35%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刘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资料如下:
刘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6011119680203****,住所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西街。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691,040,909 股,本次发行121,948,396股A股,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1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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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106,254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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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21,948,396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2.8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18.227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954.499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83%。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东海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1118万股,包销金额为488,670.78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9,505,955.1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1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2027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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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0.35元/股。(按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226,955,060.45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05元/股(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0966元/股(按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864号)。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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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股本;
注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二、2017年1-9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7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1,789.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59%;实现营业利润10,824.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2.9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35.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94%。主要系公司天然气销售业务和天然气入户安装业务增长所致。
2017年1-9月,公司的主要客户及原材料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2017年1-9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7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处于稳中有升态势,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预计公司2017年度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将保持稳定,整体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在251,501.04万元至262,305.25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变动10.84%至15.6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值在11,380.87万元至13,002.81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变动44.95%至65.61%之间。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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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通知自送达生效,如丙方未及时送达变更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7年10月1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6层投资银行部
电 话:021-20333333
传 真:021-50817925
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
项目协办人:方思萌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超、董梦玲、郭明宸、张鹏飞、黄俊闻、游慧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6日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