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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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8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于本议案通过之日起申请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8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275,615,046.48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87)。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三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8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6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1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经监事会审议,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275,615,046.48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监事会认为:本次将第二期19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完工及将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8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8年5月31日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6个月以内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单个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办理的通知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和收益等。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利用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0,利用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1亿元,利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0。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8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第二期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275,615,046.48元及孳生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10月31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2,001,163,936.78元,募集资金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715,865,397.83元(含委托理财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本金人民币687,483,666.20元,利息人民币28,381,731.63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35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单位:元)

说明: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三、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1、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技术进步以及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影响,项目的工程成本较预算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2、公司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费用控制、过程监督,提升了管理水平,节约了项目总开支。

3、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275,615,046.48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公司第二期19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并能正常运营产生经济效益,可以建设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本次将第二期19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完工及将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对《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第二期19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的使用情况,该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完工条件。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但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275,615,046.48元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4、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