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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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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7-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17-03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72,000 万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单个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该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

根据以上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自控”)于近日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17年8月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自控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购买了“美元LIBOR区间日累计人民币合约”91天期产品, 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3.4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上述理财产品已于2017年11月3日到期,公司收回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收到理财收益人民币257,833.33元,本金及收益均已如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理财计划—银行可终止式人民币理财产品认购申请书》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次购买的是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 68,110万元(包含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07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17-036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治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81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作为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鸣志电器”)监事,分别于2017年6月5日、6月12日、6月23日和7月17日买入鸣志电器股票4300股、10700股、8900股和6900股,分别于2017年6月7日、6月15日、6月26日和7月26日卖出鸣志电器股票4300股、10700股、8900股和6900股,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