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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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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7-062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7)云民终400-405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原控股股东何学葵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原控股股东何学葵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公司要求何学葵向公司赔损失共计180,524.86元,并要求何学葵承担上述诉讼的诉讼费。(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14)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初字第14号、(2015)昆民五初字第15号、(2015)昆民五初字第16号、(2015)昆民五初字第17号、(2015)昆民五初字第18号、(2015)昆民五初字第19号共计6份《民事判决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酌情认定何学葵在上述案件中应当承担70%主要责任中的40%。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昆民五初字第14-19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何学葵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6起案件赔偿款共计50,546.92元。

(2)驳回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540.30元,由被告何学葵负担人民币991.42元,由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48.88元。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54)

三、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因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初字第14-19 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公司上诉状。2017年11月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7)云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共计6份《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7)云民终400-405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151.94元,由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向何学葵追偿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诉讼案件,判决何学葵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50,546.92元,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