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17-临060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刘伟女士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1,719,1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14.410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4人,代表股份8,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鸣律师与蒋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291,714,47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4,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3,50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75%;4,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02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291,714,47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4,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3,50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75%;4,6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02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1,718,31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7,34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20%;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吴鸣、蒋彧
3. 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