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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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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标的公司与各出租方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均已明确双方的租赁期及出租方的违约条款:如出租方在约定的租赁期内终止租赁关系,出租方需提前告知标的公司以预留时间办理退租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标的公司所处位置周边工业用地较多,可供出租厂房较多,公司生产模式对厂房装修、生产环境等并无特殊要求,一般的标准厂房均可满足使用需要,可供选择的工业厂房充足。

标的公司已采取与出租方进行协商谈判等措施以维持稳定的租赁关系及租赁价格,并积极筹划在业务拓展地区租赁或购置新的生产场所以满足未来的生产经营需求。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及“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分析和风险提示” 之“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经营场所租赁风险及标的公司采取措施如下:

“(六)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方式取得,租赁合同均在有效期内。标的公司周边工业用地较多,可供出租厂房较多,标的公司已采取与出租方进行协商谈判等措施以维持稳定的租赁关系及租赁价格,并积极筹划在业务拓展地区租赁或购置新的生产场所以满足未来的生产经营需求。但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发生政府拆迁、出租方到期不续租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中止或其他纠纷,或者租金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标的公司需要更换新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将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不利影响。”

7、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七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回复】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重大事项章节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如下: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齐勇已对本次重组出具《原则性同意函》,其中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产业链,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持续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企业/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十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次重组复牌之日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重组复牌之日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均处于限售状态,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减持计划。

8、请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鉴证报告,并根据《26号准则》第五十九条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资金用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标的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是否有利于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等方面,补充说明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配套金额是否与之相匹配,并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等相关内容。

【回复】

一、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情况说明

本次重组英维克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康子工业、北京银来、上海秉鸿、河南秉鸿和上海格晶合计持有的上海科泰95.0987%股权。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海科泰95.0987%股权按照31,453万元作价。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9.16%,总计2,880.7076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90.84%,总计28,572.2924万元。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为准,并确定相应的募集资金额度。

本次重组公司募集资金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2,880.7076万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涉及配套募投项目,未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与匹配性说明

(一)本次重组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1、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对资金投入要求较高

(1)上市公司行业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制造业,为国内领先的精密温控节能设备提供商,致力于为云计算数据中心、通信网络、物联网的基础架构及各种专业环境控制领域提供解决方案。

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主要伴随着通信、互联网、智能电网、轨道交通、金融、新能源车等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出现、成熟。近年内,随着信息技术进入4G、大数据、移动互联时代,IT设备的运算处理速度和存储需求以及数据流量呈现爆炸性增长态势,带来IT设备发热量的急剧上升,不断带动市场对精密温控节能产品的需求。

上市公司拥有综合实力强、合作时间长的核心客户,如中国联通、华为、中兴通讯、日海通讯等,主要核心客户信用期相对较长、且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公司的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信用期相对较短,且公司应付账款金额较小,由此导致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以应对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该类矛盾愈加突出。

同时,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扩张期,业务的拓展、技术研发的投入及固定资产的扩建使得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升。

(2)标的公司行业情况

标的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为车用空调行业,其主要收入来源为轨道交通空调行业。

轨道交通空调行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购进设备和引进生产技术,特别是企业在获得大额订单时,所需资金量可能会突然增大,这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紧缺,影响项目的进行,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整车制造商的相对强势地位,整车制造商对供应商供货的要求一般为,供货量大、交货及时、售后服务完善、信用期长。因此,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

2、本次募集资金为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及交易费用

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2,880.7076万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具有合理性。

3、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73号文核准,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19.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80.68万元。

根据立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772号),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共累计使用11,939.32万元,其中募投项目累计投入资金3,449.32万元(含用于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1,893.14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8,490.00万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9,043.64万元,其中包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102.28万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上市公司先行投入自筹资金1,893.14万元,此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070号《鉴证报告》。经2017年3月28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置换工作已于2017年4月实施完毕。

4、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2017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假设本次交易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完成的基础上立信审计出具的英维克一年一期《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763号),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以2017年6月30日作为对比基准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除非另有说明,在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时,未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同。

以2016年12月31日作为对比基准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每股收益都将大幅提升。

5、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需要支付给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为2,880.7076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1,549.62万元,上市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990.00万元,应付票据余额为5,729.84万元。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明细为:库存现金56.41万元,银行存款19,272.78万元,其他货币资金2,220.43万元。银行存款19,272.78万元包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资金6,933.64万元。截至2017年9月末,上市公司已清偿短期贷款1,000万元,尚余990万元待清偿;短期内应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4,112.36万元。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除了用于满足日常经营需要以外,还需用于归还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资金需求较大。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部分或全部现金对价,将造成上市公司财务压力较大。

因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及交易相关费用等相关交易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可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

(二)本次重组募集资金具有匹配性

根据立信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30,923.6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总额为94,706.76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占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比重为3.82%,占流动资产总数的比重为5.28%。同时,根据立信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2016年度,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62,574.86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7.99%。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占上市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如果本次配套融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金额能够全部覆盖本次交易支付现金对价款,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及实际需求相匹配。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鉴证报告,并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中对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如下:

“(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主要相关内部控制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1)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的监督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2、募集资金的使用

(1)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2)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2)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3)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4、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2)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10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英维克”)于2017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公告。2017年11月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召集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根据《问询函》要求,对《报告书》 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及“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分析和风险之“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提示”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并在相应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预计形成商誉的金额、确认依据以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内容。

二、在《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与标的公司相关业务之间的整合计划”中披露保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稳定性的相关措施相关内容。

三、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及“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分析和风险提示” 之“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经营场所租赁风险及标的公司采取措施相关内容。

四、在《报告书》重大事项章节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五、在《报告书》“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中补充披露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等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10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英维克;证券代码:002837)于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英维克;证券代码:002837)已于2017年7月26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经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9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

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2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5日、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0月20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1)、《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2017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7年10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 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及时组织交易相关各方和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年11月8日披露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英维克,证券代码:002837)将于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本次重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10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向东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津贴标准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王向东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向东先生简历

王向东先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 年 4 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原石油学校教师、香港航天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香港航天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多媒体营销总部副总经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多媒体产业本部副总经理、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易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现就其任职资格情况说明如下:

1、王向东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2、王向东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王向东先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王向东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王向东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王向东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王向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者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王向东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5,000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9、王向东先生未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中任除拟聘任的公司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10、王向东先生已通过10月24日至10月26日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举办的第87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截至目前,任职资格证明正在制作过程中。

故王向东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10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情形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

7、 出(列)席会议对象

(1) 截至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2、议案披露情况

议案1-2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告。

议案3-5、7-20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等相关公告。议案6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议案2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关于拟增加公司2017年银行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2017-101)等相关公告。

议案22-23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8)。

3、特别决议提示

以上第3-20项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单独计票提示

以上第3-23项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5、涉及关联事项提示

以上第3-20项议案在审议时,相关议案关联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回避表决。

以上第21项议案在审议时,该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齐勇应回避表决。

6、涉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提示

以上第23项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交所备案无异议,此次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17年11月21日至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董事会办公室。

4、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2017年11月22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7、 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其他事项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请参加会议的股东提前半小时入场。

2、 联系人:欧贤华

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会议室,邮政编码:518110

4、 联系电话:0755-66823167

5、 传真号码:0755-66823197

6、 邮箱:IR@envicool.com

一、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 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本人签字。

附件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注:

1、 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 持股数量请填写截至2017年11月14日15:00交易结束时的持股数。

3、 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17年11月22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37 投票简称:英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 年 11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1 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 2017 年11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