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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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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5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8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发行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3. 债券简称:16庞大03

4. 债券代码:145135

5. 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00%,按年付息。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挂牌日期:2016年11月22日。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0%。本次付息每手“16庞大03”(14513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

三、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7日

(二)付息日:2017年11月8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庞大03”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庞大03”(14513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庞大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庞大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刘作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环外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层

电话:010-5276868-8459

传真:010-53010228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环外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层

联系人:刘作宏

联系电话:010-5276868-8459

传真:010-5301022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联系人:毕春燕

联系电话:010-50827116

传真:010-5082701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孙鋮

联系电话:021-3887826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附表:“16庞大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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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