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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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进展公告

2017-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1破申9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8日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大豆植物油加工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关于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说明》称: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7,137,593.14元,负债总额237,776,064.04元,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经营状况为亏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其核准登记机关为市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同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7)吉01破申9号之一,具体内容“2017年11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公开抽签遴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1月7日,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发通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已由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接管。

公司作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将会根据破产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报备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3、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7-060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51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