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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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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7-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17-08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78号、370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25437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兴德门窗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京房权证海股移字第001843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办理以北京惠华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为产权人的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25438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原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的美国工业村5号标准厂房面积25723.6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65482)产权过户至北京惠华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名下,并承担全部交易税费。

由于本公司怀疑上述案件内容不属实和涉嫌对公司资产的非法侵占,本公司已于2010年10月向南充市公安局报案。其后公司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2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一分检民监【2014】11810000366、11810000367号民事抗诉书,以上述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见2011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1-055号公告、2013年3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10号公告、2014年3月1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4-018号公告、2015年2月17日、11月18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5-017号、2015-092公告、2017年7月8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7-052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78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一中民提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谋公司、淄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08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淑平、李华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一中民提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谋公司、淄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78号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0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8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华塑控股,代码:000509)自2017年7月18日开市起停牌。后经公司确认,上述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8月1日上午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公司于7月18日、8月1日、8月16日分别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号)、《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号)。

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号)。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号)。

上述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并按要求履行了继续停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资产及出售资产。2017年9月27日,公司分别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出售资产交易对手方签署了关于本交易的框架协议,但具体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公司将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