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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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7-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 编号:临2017--071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教仪)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起诉状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偿还中教仪设备代付款人民币12,106,302.42元及利息人民币6,934,641元及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判令山西金正光学偿还中教仪代理费人民币484,252.1元;请求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山西金正光学及本公司承担。

●公司对该事项将进行应诉。目前尚不能确定该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因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正光学”,公司持有其65%的股权)、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教仪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山西金正光学及本公司。公司近日收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中教仪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该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中教仪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山西金正光学委托中教仪代理进口山西金正光学自用设备系列产品。之后,本公司向中教仪为其代山西金正光学开具购买设备全额信用证 623.25 万美元事项出具保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0—035号、临2011—007号、临2011—008号、临2011—011号公告及公司披露的相关报告)。

二、起诉状主要内容

中教仪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山西金正光学偿还中教仪设备代付款人民币12,106,302.42元及利息人民币6934641元(自2011年7月27日起,暂算至2017年10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及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山西金正光学偿还中教仪代理费人民币484,252.1元;

3、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山西金正光学及本公司承担。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该事项将进行应诉。目前尚不能确定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