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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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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7-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5版)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业务模式

公司整体业务运作流程如下:

(1)原材料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范畴主要包括钢材、机辅料及部分外加工钢构件等。公司以采购管理中心为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公司的采购活动,通过统一管理,统一采购,以销定产,以产定需的采购模式,实现原材料库存及采购成本的最优化。

公司原则上仅向合格供方采购材料。采购管理中心每年组织合格供方评定,签署年度采购协议,并进一步选择部分合格供方为战略供应商,通过战略合作协议获得在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等方面的更优惠条件。在合格供方选择时,采购管理中心需同时考虑采购条款以及供应商的地域分布因素,以保证形成满足公司各事业部采购需求的全国性采购网络。

公司以“以销定产,以产定需”为原则确定采购材料规格与数量,即在签定销售合同、完成图纸深化设计、测算工程所需材料后,根据生产用量与生产计划,选择一次性采购或分批次多次采购。采购管理中心每周会在公司内网发布钢材价格信息及趋势,以帮助各子公司判断采购时机及数量。

公司以采购管理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为主。采购管理中心每月组织召开采购计划会议,汇总统计各子公司下一个月度采购计划,并综合考虑时间、运输成本等因素,向合适的供应商下达订单。子公司也可以进行零星采购,但需要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比价,并且采购价格需经采购管理中心审批。

(2)生产模式

公司钢结构工程生产加工主要采用设计、制作、加工一体化的模式,根据中标工程的合同和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公司自行采购原材料并进行深化设计构件生产加工和工程安装,个别项目存在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由公司根据指定采购的范围进行采购。

(3)业务承揽与承做

公司业务承揽过程主要包括信息跟踪收集、项目运作、工程投标、项目签约、售后服务等阶段。公司作为钢结构建筑企业,按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标准与要求,其建筑项目一般都通过招投标形式获得。鉴于此,公司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与优秀的市场口碑,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制定了《项目信息网络渠道建设工作规范》,对项目招标信息实现有效甄别,确定有效客户后有的放矢,合理地进行项目跟踪与资源配置,并在项目投标前后分别进行两阶段标书评审,预判中标可能性并实施相应对策以最大限度降低投标综合成本,提升投标中标率。

项目承做阶段,公司发挥集团整体资源平台优势,在设计、制造、安装等各环节协调各事业部资源整体配置,同时通过集团层面的管控、协调、内控管理模板复制、人员资金调配,增强各事业部协同效应。各事业部按照以中标工程为生产与结算对象,向项目工程发包方收取部分订金,通过企业内部模拟市场以销定产模式进行采购与生产,并按安装进度分阶段结算销售收入。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形成了具有精工特色的“以点带面”项目管理模式,制定了精工项目管理标准,在项目准备、运作、收尾阶段实现了质量、安全、进度、技术的全方位管控,有效保证了施工工期与工程质量。

2、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模式

公司是钢结构一体化企业,从属于建筑施工行业,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模式如下:

公司在承接业务时,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即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公司根据业主或总包商提供的设计图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估算,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并综合该项目的竞争情况加上适当的项目利润(钢结构业务一般按照“吨钢毛利额”核定)计算项目投标工程额,中标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钢材占成本比重较大,对钢价的测算是项目成本测算的重点。采购管理中心每周会通过内网发布钢材指导价格,营销管理中心的商务技术部据此为参考依据,测算钢材成本;同时,商务技术部根据公司制定的《钢结构工程深化设计费用定额》、《加工制造定额》、《安装施工定额》、《工程量计算统一规则》等一系列标准,综合测算工程项目成本。

公司根据运营情况定期发布工程项目最低毛利额要求。商务技术部根据公司规定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技术、施工难度、工期要求、竞争激励程度等)进行调整,确定每个项目毛利。

十一、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最近三年运作情况

(一)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内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等机构各司其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相关机构最近三年运作情况

1、《公司章程》及其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8日,经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公司各发展阶段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条款、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的条款以及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条款。

(2)2015年7月28日,经发行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决议、董事和高管称谓等条款。

发行人《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并根据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相应进行了修改,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按法定程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三会运作情况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设总裁1名,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联席总裁、副总裁若干名;设项目运营中心、项目管理中心、营销管理中心、制造管理中心、采购管理中心、技术中心、反舞弊办、安监办、总裁办、行政事务部、信息及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证券投资部、总师办及内部审计部等内部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已依法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规范运作的制度、规则,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经核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8次、董事会46次、监事会27次。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公告文件、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资料,发行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3、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发行人现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比例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存在连续三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均按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等议案发表了专业意见。

十二、公司经营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在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海关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规划、土地管理、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不存在重大隐患而整改不力的情形,不存在国发[2010]23号文规定的限制融资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美建建筑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26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60097号),美建建筑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并罚款30,000元。

2016年4月19日,美建建筑向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缴纳了罚款30,000元。

上述处罚决定文书未将受处罚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美建建筑已经全部缴纳了上述处罚对应的罚款,罚款金额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极小,美建建筑已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整改或规范,且相关处罚机关亦未对美建建筑进行后续的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美建建筑后续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和业务,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

发行人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拥有的资产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目前没有以资产和权益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公司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人员独立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报酬,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情况,亦没有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担任法规禁止担任的职务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依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单位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以及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公司在员工的社会保障、薪酬等方面完全独立。

(三)财务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发行人在银行开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持有《税务登记证》,与股东单位无混合纳税现象。

(四)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织结构体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司机构设置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的情形。股东单位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不存在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工程服务业务。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系统,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受制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已就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非竞争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以及关联交易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严格履行了该等承诺。

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存在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情况详见本节“五、公司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二)主要权益投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基本财务数据”。

(3)参股企业

(4)其他主要关联方

①精工控股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主要企业

本部分所称“主要企业”是指精工控股的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过交易的由精工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精工控股的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第二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之“七、(一)3、控股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过交易的由精工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如下:

②精功集团控制的除精工控股外的主要企业

本部分所称“主要企业”是指精功集团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过交易的由精功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如下:

③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

本部分所披露的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是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及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过或正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④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发生过关联交易的公司

2、关联自然人

(1)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基本情况详见本节“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固定资产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设备、材料、礼品、缴纳水电费和接受建筑工程劳务等。

其中主要的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如下(主要关联交易指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即交易金额达发行人净资产的0.5%以上,下同):

①2014年,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精工、浙江重钢提供建筑劳务3,143.14万元,向浙江绿筑、浙江空间钢提供加工劳务33.30万元,向上海绿筑提供劳务分包10.80万元。2015年,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精工、浙江重钢、上海绿筑提供建筑劳务2,010.86万元。2016年,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精工绿色集成产业园项目提供建筑劳务2,239.08万元、梅山江项目提供建筑劳务3,818.02万元,以市价向发行人提供办公楼装修12,347.20万元。2017年1-6月,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绿筑柯北宿舍楼项目提供建筑劳务273.07万元、柯北物料仓库项目提供建筑劳务55.33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提供维修劳务204.62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绿色集成产业园项目提供建筑劳务603.58万元。

②2016年,精功科技以市价向美建建筑、发行人销售材料20.85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提供劳务0.89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绍兴绿筑、精工工业建筑、发行人销售固定资产737.56万元;以市价向精工工业建筑提供劳务22.56万元。2017年1-6月,精功科技以市价向精工工业建筑、浙江精工销售材料13.92万元、以市价向绍兴绿筑销售设备745.77万元。

③2016年,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以市价向广东精工销售商品975.70万元;以市价向美建建筑、精工工业建筑、发行人、诺派建筑销售材料5,077.06万元。2017年1-6月,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以市价向美建建筑、诺派建筑、精工工业建筑、绍兴绿筑销售材料395.88万元。

④2014年,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价向浙江精工、诺派建筑、浙江绿筑、上海精锐、精工工业建筑、金刚幕墙销售材料5,142.82万元。2015年,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价向上海精锐、金刚幕墙、绍兴金刚、精工工业建筑销售材料5,819.10万元。2016年,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价向浙江精工、上海精锐、绍兴绿筑、美建建筑销售材料1,021.11万元。2017年1-6月,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价向上海精锐、精工工业建筑、绍兴绿筑销售材料1,125.07万元。

⑤2014年,浙江精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市价向上海绿筑销售材料6,686.20万元。2015年,浙江精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市价向上海绿筑销售材料10,032.47万元。

⑥2015年,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市价向安徽美建销售固定资产1,275.67万元,提供加工劳务1.05万元。2016年,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市价向长江紧固件、安徽美建销售商品7.25万元;以市价向安徽美建提供劳务7.57万元;以市价向长江紧固件销售电力11.22万元。2017年1-6月,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市价向长江紧固件销售礼品0.42万元。

⑦2016年,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以市价向浙江精工内蒙古项目提供建筑劳务2,342.34万元,向浙江精工梅山江项目提供建筑劳务5,474.69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上海精锐、浙江绿筑提供劳务1,083.05万元。2017年1-6月,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以市价向浙江绿筑、浙江精工提供建筑劳务1,064.95万元。

⑧2016年,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市价向发行人出售办公楼16,462.94万元。

上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固定资产业务作为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销售钢构件材料、承揽钢结构建筑工程、提供劳务等。

其中主要的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如下:

①2013年,发行人与精工建设组成联合投标体承建西宁万佳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436.60万元,2013年累计确认收入2,590.94万元,2014年度确认收入2,055.73万元,项目在2014年度已完工。

②2013年,浙江精工与精工建设组成联合投标体,承建了南宁五象塔项目,合同总金额1,708.00万元,2013年确认收入1,288.29万元,2014年确认收入296.90万元,项目在2014年度已完工。

③2014年,浙江精工与精工建设联合投标,中标并签订上海新建莘庄商务区项目,合同总金额为3,444.99万元,根据实际工作量预计增补518万元,合计金额为3,962.99万元,2014年度确认工程收入319.08万元,2015年度确认工程收入2,272.85万元,2016年度确认工程收入860.07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项目已完工。2017年1-6月,浙江精工与精工建设联合投标,向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莘庄项目提供建筑安装,合同金额为7,200.00万元,2017年1-6月确认收入4,232.16万元。。

④2014年,精工工业建筑与精工建设联合投标,中标并签订浙江恒星传动项目,合同总金额分别为1,684.84万元,2014年确认工程收入677.41万元,2015年确认工程收入542.18万元,2016年确认工程收入19.66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已完工。

⑤2015年,精工工业建筑与精工建设联合投标分包取得杭州华新电力项目,合同总金额为634.00万元,2015年确认工程收入437.60万元,2016年确认工程收入95.11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已完工。

⑥2015年,精工工业建筑与精工建设联合投标分包取得浙江锋悦发动机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050.00万元,2015年确认工程收入1,227.58万元,2016年确认工程收入388.64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已完工,浙江精工以银行同期利率向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利息657.16万元。

⑦2014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绍兴绿筑光伏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共计11个项目,其中1个项目已完工决算,合同总金额7,856.35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4,802.55万元;2015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绍兴绿筑光伏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共计12个项目,其中8个已完工决算,合同总金额9,898.85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4,387.90万元。

⑧2014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绍兴建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共计4个项目,均未完工决算,合同总金额2,684.86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2,042.42万元;2015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绍兴建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共计8个项目,其中5个已完工决算,合同总金额4,270.84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1,631.34万元;2016年,浙江重钢以市价向绍兴建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7.69万元。

⑨2015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上海旭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共计3个项目,其中1个已完工决算,合同总金额1,690.34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1,094.46万元。

⑩2015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衢州杭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项目未完工,合同总金额25,230.00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1,210.50万元。2016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衢州杭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项目未完工,合同总金额25,230.00万元,上海绿筑2016年确认收入1,409.90万元。

?2015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东莞精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项目未完工,合同总金额1,537.20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1,042.46万元。

?2016年,上海绿筑以市价向咸阳精锐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安装,项目未完工,合同总金额13,030.59万元,上海绿筑本期确认收入1,020.52万元。

?2016年,精工工业建筑以市价向浙江精业新兴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683.69万元。2017年1-6月,精工工业建筑以市价向浙江精业新兴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材料105.13万元。

?2014年,长江紧固件以市价向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4.30万元。2015年,长江紧固件以市价向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1.45万元。2016年,长江紧固件以市价向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2.05万元。2017年1-6月,长江紧固件以市价向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1.42万元。2017年1-6月,浙江精工以市价向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行政B4项目提供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为2,490.28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项目未完工,预计实际工程量将会增加,2017年1-6月确认收入2,641.50万元。

上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业务作为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变动趋势分析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固定资产波动的主要原因:

2015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固定资产增长的主要原因系:①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精工、浙江重钢、上海绿筑光能提供建筑劳务2,010.86万元;②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以市价向上海精锐、金刚幕墙、绍兴金刚、精工工业建筑销售材料5,819.10万元;③精工能源以市价向上海绿筑销售材料10,032.47万元。

2016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固定资产变化的主要原因系:①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精工绿色集成产业园项目提供建筑劳务2,239.08万元、梅山江项目提供建筑劳务3,818.02万元,以市价向发行人提供办公楼装修12,347.20万元;②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市价向发行人出售办公楼16,462.94万元;③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以市价向浙江精工内蒙古项目提供建筑劳务2,342.34万元,向浙江精工梅山江项目提供建筑劳务5,474.69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上海精锐、浙江绿筑提供劳务1,083.05万元;④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以市价向广东精工销售商品975.70万元;以市价向美建建筑、精工工业建筑、发行人、诺派建筑销售材料5,077.06万元。

2017年1-6月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固定资产变化的主要原因系:①精工建设以市价向浙江绿筑柯北宿舍楼项目提供建筑劳务273.07万元、柯北物料仓库项目提供建筑劳务55.33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提供维修劳务204.62万元、以市价向浙江精工绿色集成产业园项目提供建筑劳务603.58万元;②精功科技以市价向精工工业建筑、浙江精工销售材料13.92万元、以市价向绍兴绿筑销售设备745.77万元;③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市价向上海精锐、精工工业建筑、绍兴绿筑销售材料1,125.07万元;④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以市价向浙江绿筑、浙江精工提供建筑劳务1,064.95万元。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波动的主要原因系:①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精工与精工建设组成联合投标体,承建了西宁万佳项目、南宁五象塔项目、钱清中学及鉴湖中学钢结构集成项目、上海新建莘庄商务区项目、浙江恒星传动项目、杭州华新电力项目、浙江锋悦发动机项目,2014年确认收入3,480.94万元,2015年确认收入5,487.52万元,2016年确认收入2,020.64万元;②上海绿筑以市价向中建信控制的企业提供建筑安装,2014年合计确认收入8,325.16万元,2015年合计确认收入11,982.52万元;2016年,上海精锐与精工能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海精锐将其持有的上海绿筑100%股权转让给精工能源。截至2016年5月26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上海绿筑与精工能源之间的交易不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因此,2016年,发行人光伏类建筑安装关联交易收入大幅减少。③2017年1-6月,浙江精工与精工建设联合投标,向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莘庄项目提供建筑安装,2017年1-6月确认收入4,232.16万元。④2017年1-6月,浙江精工以市价向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行政B4项目提供建筑安装,2017年1-6月确认收入2,641.50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关联担保情况

①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年5月,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金刚幕墙100%股权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现用名: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发行人为金刚幕墙提供担保的行为由非关联交易变为关联交易。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为金刚幕墙的担保余额情况如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向金刚幕墙的对外担保余额为9,408.69万元。

②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主要为精工控股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公司对于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的受益性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关联租赁情况

①2014年关联租赁情况

注:1、浙江精工向精功科技租用柯西生活区的部分宿舍楼,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2、美建建筑向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部分厂房及土地,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3、浙江绿筑向精功集团租用位于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和4套宿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4、绍兴绿筑向精功集团租用位于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和4套宿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②2015年关联租赁情况

注:1、浙江精工向精功科技租用柯西生活区的部分宿舍楼,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2、美建建筑向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部分厂房及土地,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3、绍兴绿筑向精功集团租用位于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和4套宿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4、安徽美建出租厂房和机器设备给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按合同规定确认租赁收入。

③2016年关联租赁情况

注:1、浙江精工向精功科技租用柯西生活区的部分宿舍楼,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2、绍兴绿筑向精功集团租用位于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和4套宿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3、安徽美建出租厂房和机器设备给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按合同规定确认租赁收入;4、上海拜特出租办公楼给上海绿筑和上海旭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用于生产经营,按合同规定确认租赁收入;5、绍兴绿筑出租厂房给绍兴绿筑光伏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按合同规定确认租赁收入。

④2017年1-6月关联租赁情况

注:1、安徽美建出租厂房和机器设备给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按照合同规定确认租赁收入;2、绍兴绿筑出租厂房给绍兴绿筑光伏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按照合同规定确认租赁收入;3、上海拜特将办公楼出租给上海旭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绿筑光能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上述关联租赁已由租赁双方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并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决策程序。

(3)股权转让关联交易

①受让安徽美建100%股权

2015年10月,公司与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安徽美建经审计后净资产8,325.05万元为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受让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美建100%股权。2015年11月3日,安徽美建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转让金刚幕墙100%股权

2016年4月,发行人与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金刚幕墙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302号)确定交易金额为38,800.00万元,发行人转让其持有的金刚幕墙100%股权给浙江墙煌。2016年5月25日发行人收到浙江墙煌51%股权款19,788.00万元。2016年6月24日,金刚幕墙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协议,发行人已于2016年11月收到剩余49%股权转让款19,012.00万元。

③转让上海绿筑100%股权

2016年4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绿筑光能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上海绿筑的定价依据为其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确定转让金额为2,475.00万元,上海精锐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绿筑100%股权给精工能源。2016年5月9日上海精锐收到精工能源51%股权款1,262.25万元。2016年5月26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协议,上海精锐已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剩余49%股权转让款1,212.75万元。

④购买上海置业30%股权

经发行人2017年5月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拟向中建信购买上海置业30%的股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30%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0411 号),上海置业截至2017年3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37,253.2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上海置业30%股权转让款共计 41,200 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全部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成。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产的收购、出售及股权转让等偶发性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交易

①债权债务转让

2011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工与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大连分公司”)签订分包协议,承接盘锦市政府(以下简称“业主”)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的盘锦体育中心一场三馆钢结构工程。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该项目业主方需支付工程款给中建八局大连分公司,由中建八局大连分公司支付给浙江精工。

因业主资金周转困难,拟通过拍卖土地筹资偿债。为了降低收款风险,避免利益受损,公司拟同意参与土地拍卖。但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无意涉及房地产开发,且为保证公司的收款安全,经公司管理层审慎决策,确定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能力的关联方精工建设参与土地的招、拍、挂及后续地产开发事宜。同时,浙江精工将该项目合同项下对应债权转让给精工建设,金额与精工建设竞拍土地支付的实际价款(含税)等值且上限不超过3亿元。根据浙江精工和精工建设于2014年1月3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由精工建设参与抵债土地的招、拍、挂及后续地产开发事宜,浙江精工将所持有的与土地款等额(含税)且上限不超过3亿元的中建八局大连分公司债权转让给精工建设,具体金额待土地拍得后确定。债权转让时间:经双方有权机关正式审批通过且精工建设竞拍土地成功,并完成付款及土地过户手续后债权转让。对价支付时间:精工建设应在竞拍上述土地成功,并完成付款及土地过户手续后1年内,以现金支付债权转让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发行人2014年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1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将项目合同项下与经公开拍得土地价款(含税)等值且不超过3亿元的债权转让给精工建设,本次交易可以降低坏账风险,保证公司的流动资金运转,保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利益。债权转让金额是以经公开拍卖的土地价格,同时精工建设需支付同期贷款利率,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2014年2月,精工建设通过公开挂牌竞买方式取得盘锦市政府组织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土地拍卖总成交金额为25,596万元。按照土地竞拍结果,浙江精工转让给精工建设的债权价款确定为25,596万元。

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269号”《关于对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369号”《关于对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认为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众华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3943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众华对公司编制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公司2016年度已审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内容进行了复核,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之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精工建设所欠浙江精工的上述款项已收回。

②购买办公楼

经公司2015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7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购买总面积约13,719.12平方米的莘庄商务区16A-01A北地块项目第2幢第20层至第27层办公楼作为公司上海管理总部办公楼。根据购买协议约定,购楼款及装修费共计48,016.92万元,付给精工建设及上海置业。2017年5月,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前述购买协议并计划于2017年内收回已支付款项;发行人已与上海置业签订《办公楼租赁框架协议》,向上海置业租用其拥有的前述办公楼第21层至26层以自用。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收回已支付款项共计41,201.23万元。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依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方范围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以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出了如下详细的规定:

(1)《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需包括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十一条 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如该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 如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成本毛利率计算)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实行以下方法:

(一) 关联交易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 在关联交易协议中确定的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可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原则重新调整价格;

(三)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交易价格应予调整:

1、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或政府指导价被取消,则重新商定交易价格,并自取消之日开始生效;

2、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被调整,则自调整实施之日起比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某项交易的政府指导价被调整,则应在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协议方商定某项交易的价格后,国家制定了该项交易的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则自强制或指导价格实行之日起执行该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

(四)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含)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含)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不含)-5%(含)之间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不含)-5%(含)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不含)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终止或变更原协议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新的交易金额和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确认后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董事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 董事个人在关联法人任职或拥有关联法人的控股权和控制权的,该关联法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 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 如该董事对回避有异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程序性议案提交与会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并根据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如独立董事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临时议案直接提交会议并进行表决,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三)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但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 除上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由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等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健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2、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

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与监督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同时,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以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

发行人将在严格执行上述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监督机制,对公司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及销售部门等加强监督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制度建设。

十五、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六、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一)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有效的会计系统能够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公司设置了专门的会计机构,配备了专业的会计人员,制订了统一的会计政策,建立了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整体及各独立核算主体严格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基础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设置了财务总监领导下的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制订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货款清收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财务报告制度》、《关于年度财务报告规则管理制度》、《集团财务审计工作要求》、《集团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及监督》等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了公司财务管理,保证了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相关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了财务报告的编制,提高了财务报告使用效益。

(二)内部控制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内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等机构各司其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为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梳理,补充、完善内控基本制度,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并定期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章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条例》等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科学划分职责和权限,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公司通过《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对投资活动进行管控。对于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产购置等重大交易或事项,需由公司董事长动议,并聘请专业机构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业务控制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实施运营管理,确保公司对销售及采购环节实施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控制和防患签约合同的各类风险,公司制定了《项目实施运作流程管理办法》、《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制度》、《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管理制度》、《项目交工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管理办法》、《项目施工费用的结算、支付管理办法》、《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招标采购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采购询价核价细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制度》、《合同评审控制程序》等一系列针对项目运营、销售采购活动、具体合同评审的规范制度。

为规范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制定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综合管理。证券投资部代行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职能。各子公司如需要进行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对外投资、银行贷款与担保等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时,均须上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按照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四)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督职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内部审计部门,授权其对各部门、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控和评价;审计部可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营过程、经营结果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发行人根据对各业务领域的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频率,并据此开展审计活动。审计部可直接报告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并建立整改制度,使发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纠正。

(五)管理层及审计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意见

2015年4月16日,公司编写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27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16年4月14日,公司编写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36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17年4月14日,公司编写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众华出具了“众会字(2017)394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的内部控制能有效运作,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七、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

在对外信息与沟通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重大信息保密制度》、《重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来函、来访、来电的回复和接待;建立了投资者交流的网络平台。公司建立了系统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程序,准确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采取多种途径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了《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一步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

第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以下信息主要摘自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审计报告,以上报告已刊登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指标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267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366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390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注:2014年每股收益数据来源于审计报告,未根据发行人历年转增股份等情况进行追溯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最近三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一)2014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公司于2014年3月出资设立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3月开始将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香港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出资设立绍兴绿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6月开始将绍兴绿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公司的原全资子公司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出资设立绍兴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3月开始将绍兴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公司的原全资子公司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出资设立天津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3月开始将天津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5、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出资设立精工钢结构巴西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6月开始将精工钢结构巴西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6、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出资设立精工钢结构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5月开始将精工钢结构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7、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出资设立精工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4年6月开始将精工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2015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公司以2015年11月3日为合并日,向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83,250,500.00元作为合并成本,取得了安徽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100%的权益。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出资设立精工国际钢结构(沙特阿拉伯)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5年1月起将精工国际钢结构(沙特阿拉伯)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2016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因转让子公司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自2016年5月25日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2、因转让子公司上海绿筑光能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自2016年5月9日上海绿筑光能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出资设立上海精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2016年5月起将上海精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四)2017年1-6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出资设立上海美建致美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中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批准解散。

3、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设立精工(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其100%股权,能够对其形成控制,故公司从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四、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下转7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