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董事长庄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九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钱程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庄巍先生、陈光华先生、李凤凤女士、杨峰先生、徐逸星女士、仇斌先生及郭站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宫毅先生、陈琦女士、金姬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钱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子公司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盛安彦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股份”)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无缺席会议的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品牌”)出具了《关于核准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14号,以下简称“批复”),有效期12个月,鉴于批复有效期已到期,杉杉品牌拟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事宜向中国证监会再次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作为杉杉品牌的控股股东,应符合《通知》中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公司符合该等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杉杉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5,666.93万元、69,123.97万元及33,016.31万元 。其中,由于杉杉股份于2016年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对2014年、2015年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上市公司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2.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1) 公司于2013年4月启动并于2014年3月完成“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总额7.5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中3.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营运资金;
(2) 公司于2015年5月启动并于2016年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150,524,246股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锂电池材料负极业务扩产、新能源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对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出资的情形。
3.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278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3,016.31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83号”《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2016年度》,杉杉品牌2016年度模拟净利润为人民币4,283.24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人民币3,622.43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的净利润合计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278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814,241.73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83号”《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2016年度》,杉杉品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模拟净资产为人民币16,115.44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1,759.49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的净资产合计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品牌运营管理;品牌策划;服装、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公司分拆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公司从事的核心业务为锂电池材料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能源管理服务业务以及投资业务。
公司所从事的核心业务在主营产品/服务、目标客户、业务模式等方面与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有显著不同。公司与杉杉品牌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与杉杉品牌各自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杉杉品牌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未占用、支配其资产或干预其对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与杉杉品牌均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有母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不存在兼职的情况。公司及杉杉品牌各自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独立纳税。
公司与杉杉品牌资产、财务独立。
(3)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2017年11月8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名,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巍,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钱程,副总经理李智华、副总经理李启明。
杉杉品牌的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包括骆叶飞、严静芬、王军、杨勇,郑世杰。
综上所述,公司与杉杉品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公司承诺如杉杉品牌未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仍将确保不与公司存在交叉任职。
6.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未直接持有杉杉品牌的股份。公司目前持有杉杉品牌90%股份,陕西茂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茂叶”)持有杉杉品牌10%股份。杉杉品牌的董事兼总经理骆叶飞及其配偶周玉梅合计持有陕西茂叶100%股权。
公司及杉杉品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杉杉品牌的股份未超过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杉杉品牌拟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境外发行方案拟定为:
1. 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主板。
2. 发行股票种类: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普通股形式)。
3. 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美国境外专业和机构投资者(包括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香港公众人士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
5. 上市时间:本次发行的具体上市时间将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审批进展及其他情况决定。
6.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行H股;国际配售,根据国际惯例和资本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在美国境外向专业和机构投资者配售H股,此次国际配售不会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在美国境内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配售H股。
7. 发行规模:根据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杉杉品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初步确定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但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和市场情况确定。
8.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应在充分考虑杉杉品牌现有股东及境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发行时国际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发行情况、杉杉品牌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境外路演和簿记的结果,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9.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10. 申请已发行的内资股转换成H股: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及要求的条件下,杉杉品牌拟在本次H股发行前或上市后,择机向监管机构申请将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11. 募集资金用途:杉杉品牌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业务拓展、信息化投入、偿还部分贷款以及补充营运资金。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与杉杉品牌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公司认为:
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的规定。公司已按照《通知》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顾问,就确保公司在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杉杉品牌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认为:
杉杉品牌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成功获得独立融资平台,也有助于服装业务板块通过直接融资获得更好的支持。因此,杉杉品牌的境外上市将会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将会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工作需要,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杉杉品牌的股东权利,作出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杉杉品牌上市事宜相关的决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杉杉品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变更。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18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7-075》公告)
公司定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2. 关于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3. 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4. 公司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 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杉杉品牌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杉杉股份”)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品牌”)出具了《关于核准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14号,以下简称“批复”),有效期12个月,鉴于批复有效期已到期,杉杉品牌拟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事宜向中国证监会再次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作为杉杉品牌的控股股东,应符合《通知》中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公司符合该等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杉杉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5,666.93万元、69,123.97万元及33,016.31万元 。其中,由于杉杉股份于2016年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对2014年、2015年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上市公司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2.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1) 公司于2013年4月启动并于2014年3月完成“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总额7.5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中3.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营运资金;
(2) 公司于2015年5月启动并于2016年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150,524,246股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锂电池材料负极业务扩产、新能源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对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出资的情形。
3.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278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3,016.31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83号”《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2016年度》,杉杉品牌2016年度模拟净利润为人民币4,283.24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公司2016年净利润为人民币3,622.43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的净利润合计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278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814,241.73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83号”《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2016年度》,杉杉品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模拟净资产为人民币16,115.44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1,759.49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杉杉品牌的净资产合计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品牌运营管理;品牌策划;服装、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公司分拆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公司从事的核心业务为锂电池材料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能源管理服务业务以及投资业务。
公司所从事的核心业务在主营产品/服务、目标客户、业务模式等方面与杉杉品牌及其下属子公司有显著不同。公司与杉杉品牌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与杉杉品牌各自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杉杉品牌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未占用、支配其资产或干预其对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与杉杉品牌均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有母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不存在兼职的情况。公司及杉杉品牌各自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独立纳税。
公司与杉杉品牌资产、财务独立。
(3)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2017年11月8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名,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巍,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钱程,副总经理李智华、副总经理李启明。
杉杉品牌的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包括骆叶飞、严静芬、王军、杨勇,郑世杰。
综上所述,公司与杉杉品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公司承诺如杉杉品牌未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仍将确保不与公司存在交叉任职。
6.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未直接持有杉杉品牌的股份。公司目前持有杉杉品牌90%股份,陕西茂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茂叶”)持有杉杉品牌10%股份。杉杉品牌的董事兼总经理骆叶飞及其配偶周玉梅合计持有陕西茂叶100%股权。
公司及杉杉品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杉杉品牌的股份未超过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杉杉品牌拟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境外发行方案拟定为:
1. 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主板。
2. 发行股票种类: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普通股形式)。
3. 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美国境外专业和机构投资者(包括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香港公众人士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
5. 上市时间:本次发行的具体上市时间将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审批进展及其他情况决定。
6.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行H股;国际配售,根据国际惯例和资本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在美国境外向专业和机构投资者配售H股,此次国际配售不会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在美国境内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配售H股。
7. 发行规模:根据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杉杉品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初步确定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但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和市场情况确定。
8.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应在充分考虑杉杉品牌现有股东及境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发行时国际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发行情况、杉杉品牌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境外路演和簿记的结果,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9.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10. 申请已发行的内资股转换成H股: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及要求的条件下,杉杉品牌拟在本次H股发行前或上市后,择机向监管机构申请将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11. 募集资金用途:杉杉品牌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业务拓展、信息化投入、偿还部分贷款以及补充营运资金。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方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与杉杉品牌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公司认为:
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的规定。公司已按照《通知》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顾问,就确保公司在杉杉品牌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杉杉品牌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认为:
杉杉品牌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杉杉品牌境外上市成功获得独立融资平台,也有助于服装业务板块通过直接融资获得更好的支持。因此,杉杉品牌的境外上市将会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将会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杉杉品牌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4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2017-07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24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24日
至2017年11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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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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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至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或本地离公司较远的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以及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18号A区3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陈莹 林飞波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2、会议费用承担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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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