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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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从中证全指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大、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该指数样本股主要属于能源行业、原材料行业中的多种金属与采矿、贵重金属与矿石、黄金、铝等子行业,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 年 6 月 29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6032 号),因st华泽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华泽立案调查。

St华泽于 2016年7月8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文号:深证上【2016】 433 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2、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修正

3、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4、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华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 11.3.3 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 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4.1.1 条、第 4.2.11 条和 4.2.12 条的规定,对st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关联方星王集团作为资金直接占用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吴 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st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五条 和第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2、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 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和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3、对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 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 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时任董事 兼董事会秘书吴锋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St华泽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6 号)《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2016 年 4 月 29 日st华泽公告:2015 年 11 月 16 日,st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开具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为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st华泽。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st华泽公告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2016 年6月8日st华泽公告,2015 年st华泽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35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st华泽公告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2016 年 9 月 27 日st华泽公告,st华泽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st华泽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st华泽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2016 年 9月30日st华泽公告,st华泽为陕西华泽新增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笔担保金额超过st华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担保还属于st华泽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st华泽公告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 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st华泽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现对st华泽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st华泽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四川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后来该证券长期停牌并在停牌期间被指数公司调出成分股,我们会在该股票复牌后卖出,对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2015年9月2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和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业绩”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在“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上接1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