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8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966,923,798.8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02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966,923,798.83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9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3,000,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33,250,000.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966,75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缩短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上述项目进展情况采用增资、补足注册资本及往来款等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并将在该等资金到位后1周内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号为53657093421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项目募集资金划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未来将根据募投项目的推进情况采取相同方式划转募集资金。本议案系对募集资金的本次划转金额予以明确,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9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3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966,923,798.8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02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监事会审议,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9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66,923,798.83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2,300,000,000.00元,账号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民币670,000,000.00元,账号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66,923,798.83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02号)
四、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66,923,798.83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林洋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林洋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66,923,798.83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置换的资金金额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966,923,798.83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9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2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28日
至2017年11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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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