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对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编号:临2017-094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对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问题。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业)2015年9月重组报告书披露,在资产交割前以你公司作为发卡企业发行的且尚未消费完的预付卡,在未来消费过程中将继续产生拟注入资产与你公司间的关联往来;在交割基准日确定的预付卡往来余额,你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清理;在交割基准日后因剩余未消费预付卡产生的往来余额,你公司将在每月余额确定15日后完成清理。但茂业商业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茂业商业对你公司其他应收款累计发生金额1.83亿元,累计偿还金额7,318万元,期末余额1.1亿元,形成原因为储值卡往来。你公司违反承诺,未及时清理储值卡产生的往来余额。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你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及时、高效开展清理,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