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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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3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增华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丁忠华列席,公司副总经理施华钢因公出差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艳君、马宏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