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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根据现代农业投资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核查,现代农业投资与天富能源的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之外,现代农业投资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6)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截至公告日,公司与现代农业投资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6、石河子市天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石河子市天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设立时间:2014年2月11日
注册资本:85,28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天池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路85号8层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认购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认购股数:7,256,894股
限售期安排:天信投资认购股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备案情况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亦不涉及按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根据天信投资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天信投资与天富能源的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之外,天信投资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6)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截至公告日,公司与天信投资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 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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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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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由905,696,586股增加至1,151,415,017股。由于本次发行后,天富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第八师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没有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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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本次发行对业务及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改变。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将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结构、减少财务费用,同时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有助于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 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股东基础的扩大和股东结构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 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将继续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定价原则,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必要且合法的,并对公司的发展和盈利有积极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此产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新的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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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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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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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7-临118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54号)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45,718,431股新股,发行价6.89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3,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3,687,470.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69,312,529.78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存放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2017年11月3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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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101560066646510000,截止2017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900,000,000.00元;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7667188359,截止2017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0090078801600000070,截止2017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050163170000000189,截止2017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171,250,000.00元。以上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公司债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国开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开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行应当配合国开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开证券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国开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敏、廖邦政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开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开证券。募集资金存放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存放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开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开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开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募集资金存放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开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开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开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国开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行、国开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行、国开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开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