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23版)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10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个月,即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五)基金代码及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5019,基金简称为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债券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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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0.60% ÷(1+0.60%)=2,982.11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2,982.11=497,017.89.元
认购份额=(497,017.89+100)÷ 1.00=497,117.8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7,117.89份。
(四)认购份额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8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金融机构应出示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需提供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注:上述第(6)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