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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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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若本招股书摘要中出现表格合计数与各分项加总值不相等情形,皆因计算时的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集团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股东睿银创投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六)股东俞伟樑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七)股东何黎媛、杨平江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八)股东吴刚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股东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6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分别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4名,分别为徐建国、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实际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

1、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本次公司股票上市后,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不可抗力所致,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4)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30%。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相关方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白云集团相关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白云集团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白云集团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相关承诺

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本机构承诺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陈寅镐、王超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中欣氟材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及公司董事长陈寅镐、总经理王超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未曾为中欣氟材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中欣氟材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二、为避免对中欣氟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中欣氟材股东的期间:

(一)非为中欣氟材利益之目的,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中欣氟材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二)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中欣氟材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三)如中欣氟材此后进一步扩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中欣氟材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欣氟材来经营。

三、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中欣氟材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

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如下:

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中欣氟材(包括中欣氟材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中欣氟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经中欣氟材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中欣氟材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中欣氟材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中欣氟材利益受损,本企业/本人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中欣氟材支付损失金额的现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中欣氟材可以在向本企业/本人的分红中扣除。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作为中欣氟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障中欣氟材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欣氟材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欣氟材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中欣氟材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性。

3、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对中欣氟材的控制权关系和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中欣氟材及中欣氟材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中欣氟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欣氟材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白云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白云集团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中欣氟材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意向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白云集团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白云集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白云集团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白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白云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白云集团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白云集团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下转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