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9版)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意向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中欣氟材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招股意向书其他事宜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中欣氟材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中欣氟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核准,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九、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包括30%)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2)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6)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8)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六)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方式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方便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
2、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诉求。
3、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十、特别风险提示
(一)客户及销售地区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各大药品生产厂商及贸易商。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实现收入及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51%、62.03%、65.39%和55.50%;销售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及华东其他地区,于上述地区实现销售收入合计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87.94%、83.00%、65.30%和62.32%。江浙地区为我国重要的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生产区域之一,公司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十余年精细化工研发及生产的丰富经验,利用地缘优势,形成以京新药业、国邦药业、浙江医药等知名企业为主的客户群。
目前,公司客户及销售地区相对集中,公司已通过各种措施积极培育新客户并拓展销售区域,但如果主要客户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发生不再续约、违约等情况,而公司在短期内又无法开拓新客户,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产品相对集中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集中在医药及农药中间体领域,主要产品包括2,3,4,5-四氟苯甲酰氯、2,4-二氯-5-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及2,3,5,6-四氟苯系列产品、BMMI等。2016年受国内下游市场需求减少的影响,2,4-二氯-5-氟苯乙酮产品销量及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是公司2016年净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
未来,若公司某一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因下游产品新药替代、工艺革新等原因出现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高度关注下游市场需求情况,根据其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并致力于根据客户需求适时研发并推出新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数量不断增加,新产品对收入和盈利的贡献不断提升。
(三)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作为氟精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原料、部分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三废”对环境存在污染。
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在生产过程中仍存在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其他方损失。如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停产整改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可能会相应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部分原材料、副产品、产成品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或有害的特性。另外,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等危险环境,对操作要求较高。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是仍存在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一)项目投产、达产时间晚于预期的风险
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方面经过仔细分析和周密计划,但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组织不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完成或投资突破预算等风险。另外,新产品在投入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可能因其特殊的工艺方法和生产流程,以及对生产人员技术能力的更高要求,影响公司新产品规模化生产的速度。
(二)项目经济效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自专业设计机构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由于市场价格、原料价格、设备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收益水平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得出的收益水平。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存在规模化、市场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50吨奈诺沙星环合酸建设项目”是公司为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新药“苹果酸奈诺沙星”定制化研发的配套高端中间体生产建设项目。奈诺沙星环合酸为奈诺沙星原料药及制剂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医药中间体。2016年6月,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签发的“苹果酸奈诺沙星”原料药及其胶囊的药品注册批件及新药证书。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拥有奈诺沙星及奈诺沙星苹果酸盐的口服剂与注射剂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专利及相关新药技术的独家生产经营权。项目建设投产后,公司所生产的奈诺沙星环合酸将全部销售给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苹果酸奈诺沙星”未来的市场开拓及规模化生产情况,决定了该募投项目能否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年产1,500吨BPEF项目”主要满足日本高化学株式会社的需求。BPEF应用于光学聚酯树脂产品。公司已与日本高化学株式会社签署《BPEF系列产品销售框架协议》,成为其指定供应商之一。同时公司将继续扩充其他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
(六)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有四氯苯酐、氟化钾、三氯化铝、2,4-二氯氟苯、六八哌嗪、四氯对苯二甲腈等,多为常用中间体或氟化剂、催化剂等,市场供应较为充足。材料成本构成公司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由于行业特征和竞争策略等因素,公司产品售价会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有所调整,但存在一定的滞后。因此,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短期业绩出现波动。
(七)上市后公司业绩下降的风险
由于本节所述风险的存在,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相关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营业利润大幅下滑。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并相应增加公司的折旧费用。经测算,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金额预计为1,055.9万元。上述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能在募投项目建成后短期内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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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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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2007年9月17日由中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8月20日,本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07)第23391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4,580,669.92元为基数,按照1:0.916075的比例折合实收股本总额50,000,000.00元,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总股本的部分4,580,669.92元计入资本公积。2007年9月17日,公司领取了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000009526)。
(二)发起人
公司系由中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为中欣有限的全体股东共计13名,其中企业法人2名,自然人11名,自然人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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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系由中欣有限以其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中欣有限的权益出资。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4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万股股份,发行后总股本拟不超过11,2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按全部发行新股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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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详见本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徐建国为白云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刚为白云集团董事;此外,根据中玮投资《合伙协议》约定相关内容,徐建国任中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全权代表全体合伙人行使对外事务表决权。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中玮投资股东孙伟中系陈寅镐妹妹陈卓英的配偶。孙伟中通过持有中玮投资0.78%的出资份额间接控制公司0.1443%股权。陈寅镐直接持有公司11.10%股权,通过持有中玮投资13.20%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2.44%股权。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一)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是一家专注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十几年的技术研发、积累和市场开拓,公司目前已经形成2,3,4,5-四氟苯、氟氯苯乙酮、哌嗪及2,3,5,6-四氟苯四大系列、20多种氟精细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含氟医药、含氟农药、新材料与电子化学品等三大领域。
报告期内,以2,3,4,5-四氟苯甲酰氯、2,4-二氯-5-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为代表的医药中间体,和以2,3,5,6-四氟苯系列、BMMI为代表的农药中间体是公司的主导产品,构成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其中医药中间体类产品实现销售收入较高。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组织产品生产和新产品开发,将技术优势和产品储备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形成公司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秉持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制造高端含氟化学品为发展方向,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形成了以氟精细化工产品为核心产品的竞争策略。
公司拥有“从结晶母液中高效回收2,4-二氯-5氟苯乙酮的方法”、“一种2,3,4,5-四氟苯甲酰氯的化学合成方法”、“一种1-甲基哌嗪的制备方法”等24项发明专利,技术及研发实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获得浙江省科技厅颁发的10项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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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9月,公司产品“2,4,5-三氟-3-甲氧基苯甲酸”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08年11月,公司技术中心被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为“绍兴市企业技术中心”。2009年,公司技术中心被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2012年5月,公司产品“2,3,4,5-四氟苯甲酰氯”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2012年,公司“年产1200吨2,3,5,6-四氟苯类系列液晶材料中间体项目”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列为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并获得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2013年,公司“2,3,4,5-四氟苯甲酰氯绿色合成工艺”被绍兴市人民政府授予绍兴市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同时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授予绍兴市上虞区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2014年12月,公司技术中心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中欣氟精细化学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15年,公司“高抗肿瘤活性的天然产物类似物含氮结构单元的绿色合成”项目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技术发明二等奖,同时被绍兴市人民政府授予绍兴市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
2017年6月6日,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统计并出具《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地位的说明》:自2013年至今,本公司生产的2,3,4,5-四氟苯甲酰氯、2,4-二氯-5-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等系列产品规模在氟精细化学品中间体行业位居前列,其中2,3,4,5-四氟苯甲酰氯产销规模占据国内同系列产品近50%的市场份额,2,4-二氯-5-氟苯乙酮产销规模占据国内同系列产品近40%的市场份额,N-甲基哌嗪产销规模占据国内同系列产品25-30%的市场份额。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目前公司为国内含氟精细化学品中间体行业综合竞争力领先企业。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与核心竞争力,历年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并坚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推进公司技术研发水平的提升。2008年,公司即被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4年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2,3,4,5-四氟苯甲酰氯产品列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目前,公司已拥有“从结晶母液中高效回收2,4-二氯-5-氟苯乙酮的方法”、“一种2,3,4,5-四氟苯甲酰氯的化学合成方法”等24项发明专利。公司的“2,4-二氯-5-氟苯乙酮结晶母液的回收利用技术”、“2,3,4,5-四氟苯甲酰氯精馏脚料的回收工艺”等10项技术获得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
公司通过产学研合作,不断加大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力度,着力进行自主工艺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绿色环保新工艺,实现循环经济生产,在转型升级中加快了发展。同时,公司加强与上海有机所、浙江工业大学、绍兴文理学院等院校的技术合作,重视科技人才引进,加大科研投入,建有“中欣氟精细化学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浙江省上虞绿色精细化工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公司的“含氟化学品与新材料研究院”被评为2016年省级企业研究院。
鉴于,国内氟精细化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在加强产学研合作之路的同时,密切关注下游龙头医药、农药等客户需求,对特定产品进行定制化技术的开发及研究。通过上述措施,近年来,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处于行业前列,使公司技术研发得到保障。
2、产品链延展优势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多年以来构建的综合性生产平台,做深、做强氟化工行业中的精细氟化学品子行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投入,积极推进本公司产品向多样化、高端化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公司为浙江省绿色精细化工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牵头及核心建设单位。目前,公司在2,3,4,5-四氟苯甲酰氯、氟氯苯乙酮等医药中间体产品的基础上,先后开发了以莫西沙星环合酸、奈诺沙星环合酸为代表的氟喹诺酮类环合酸系列产品,强化了公司在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生产中的竞争力。在对产品进行上下游衍生过程中,公司形成完整的四氟苯系列产品的产品链,其中2,3,4,5-四氟苯和2,3,5,6-四氟苯系列产品,采用高效氟化控制技术、水相加压脱羧技术等为代表的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确立了以环境友好、低耗高效为特点的四氟苯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体系,促使公司的效率、盈利能力形成整体的提升。
公司现今正在集中精力研发以BPEF以代表的双酚芴系列新材料中间体,以及以1,1’-螺双吡咯烷鎓四氟硼酸盐为代表的氟硼酸季铵盐类电子化学品,项目研发成功后,将使公司顺利跨入高端材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行列,极大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有效避免因单一产品行业周期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3、质量、管理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视产品质量为企业之本,通过对生产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来确保产品的品质。发行人建立了一套严格完整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行人通过完备、严格的过程控制,保证了公司产品的质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未有因质量问题进行退货的情况发生,公司产品获得广大客户的认可。
此外,公司坚持在内部制度建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制定严格要求,以原料药厂的生产管理要求为标准。公司还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内部建立了内控管理体系。通过多年不懈努力,公司在经营管理的优势为自身赢得了国内外众多客户的认可和信任。同时,公司高效的人才培养与激励制度提高了公司研发团队的凝聚力、加强了核心技术团队与技术的稳定性,管理优势日趋凸显。
4、核心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专注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并根据产品应用领域广的特点,积极拓展下游不同行业的应用市场,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客户基础。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获得了较多大型原料药、农药及化工企业的认可,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以京新药业、国邦药业、浙江医药、普洛康裕、司太立制药、Aarti Drugs Ltd等国内外知名企业作为主要客户群。
报告期内受益于医药、农药、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行业迅速发展发展,公司主要客户采购量不断增加。公司现有的核心客户资源以及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这些核心客户为公司未来业绩的稳定及新产品的推出奠定较好基础,将有效保证公司在精细化工行业的市场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
5、环保及节能降耗优势
化工行业是传统的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环保及节能降耗问题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公司对原有2,3,4,5-四氟苯系列、苯乙酮系列、哌嗪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不断改进,在环保、安全方面持续加大投入,掌握了先进的母液浓缩回收利用技术实现了对有效成分的回收利用,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公司通过尾气热源回收循环利用技术、多效蒸发技术,以及相关产品工艺自动化改造,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较好地实现了节能降耗的目的。公司在较好解决环保和节能降耗问题的同时,降低了产品制造成本,提升了企业综合竞争力。
6、规模化优势
公司是国内产销量最大的苯乙酮系列、2,3,4,5-四氟苯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之一,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显著的规模化优势。规模化优势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控制能力和议价能力,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7、区域集合优势
公司位于浙江省东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苏州、上海、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城市中间,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建区以来,开发区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已完成开发建设近40平方公里,累计引进投资635亿元,引进国内外上市公司15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4家。开发区已被列入环杭州湾产业带、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是浙江省十四个产业集聚区之一、“十大最具投资价值工业开发区”之一。开发区内集聚染料、颜料、医药中间体、生物化工等各类化工企业300余家,在化工专业人才、原材料供应、产业链延伸、在公用设施配套,特别是环境治理等方面,具备较强的优势。开发区已建立污水处理厂,实行废水集中收集,统一治理,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效保护环境,降低环保风险。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主要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
截至2017年6月末,本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4,271.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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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主要设备包括反应釜、离心机、贮槽、泵等生产设备。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拥有房产173套,其中工业厂房21处,住宅152套,住宅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和人才公寓。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绍兴市上虞区国用2016第00512号、绍兴市上虞区国用2016第00513号、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17695号、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18913号四处工业用地,以及所拥有152套住宅的配套土地使用权。
2、商标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6项。
3、专利技术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获24项授权的发明专利。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白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徐建国。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白云外,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控制的其他企业共计16家,其中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家,另通过持有白云集团74%股权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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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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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玮投资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徐建国
(2)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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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三原医药曾从事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的生产及销售,其中包括2,4-二氯-5-氟苯乙酮、N-甲基哌嗪产品;截至2014年底,根据新昌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新生态办字[2014]26号)《关于要求对印染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验收结果进行确认的请示》及新昌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染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验收意见的批复》,三原医药已经关停了化工业务。此后,三原医药不再从事化工相关产品的生产。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及公司董事长陈寅镐、总经理王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任何与中欣氟材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2、为避免与中欣氟材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公司/本人承诺:
(1)非为中欣氟材利益之目的,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中欣氟材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2)本公司/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中欣氟材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3)如中欣氟材此后进一步扩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中欣氟材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中欣氟材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②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③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④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欣氟材来经营。
3、本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中欣氟材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与关联销售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启和化工、三原医药、永太科技发生的关联采购与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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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价格均依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较小,关联交易价格均依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较低,对公司销售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关联交易持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对关联采购进行了逐步规范,2016年起,公司不再通过关联方进行原材料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金额较低,预计未来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金额也不会大幅增加,对公司销售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建筑施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白云建设发生的建筑施工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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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车辆
2014年,公司向俞伟樑出售乘用车一辆,交易金额为7.85万元,交易金额较小,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转让启和化工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昌县五马综合厂转让启和化工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下半年开始,公司2,4-二氯-5-氟苯乙酮产品国内市场需求减少,且所需原材料供应充足,公司为减少关联交易,从2015年10月起停止向启和化工采购,而是增加对无关联公司浙江省常山长盛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建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的采购数量,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2015年12月,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昌县五马综合厂转让了启和化工30%股权。综合参考报告期内启和化工的实际经营情况,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4366号”《资产评估报告》,启和化工净资产评估值1,707.03万元,参考评估价值并为保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向新昌县五马综合厂转让了启和化工30%的股权。
公司向新昌县五马综合厂转让启和化工30%股权,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4)向白云宾馆采购宾馆服务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存在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宾馆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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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白云宾馆、白云山庄、白云大酒店采购的宾馆服务,均按市场价结算,关联采购价格公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5)关联方认购非公开发行债券
2012年6月,陈寅镐购入公司于深交所非公开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二期债券50,000份,票面金额共计5,000,000.00元。2012年末,公司对其应付债券本息金额为5,182,586.45元,并于2013年6月14日支付首期利息499,500.00元;2013年末,公司对其应付债券本息金额为5,245,949.35元,并于2014年6月11日偿还债券本金及二期利息共计5,499,500.00元。
(6)在关联方开立银行账户并存款
公司于2014年在富民村镇银行开立账号为201000127677514的活期存款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银行账户尚有活期存款余额4,196.87元。
(7)关联方资金往来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不存在公司与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具体如下:
①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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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4年6月19日公司向陈寅镐借入资金2,000,0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归还,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应计净资金占用费18,222.22元。
注2:2014年2月27日公司向白云集团借入资金8,000,000.00元,于2014年3月6日归还,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应计净资金占用费15,555.56元。
注3:2015年3月4日公司向杭州汇业借入资金5,000,000.00元,于2015年3月6日归还,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应计净资金占用费2,777.78元。
注4:2014年度,公司向杭州汇业累计拆出资金44,500,0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应计净资金占用费82,472.22元。
注5:2014年12月18日,公司向杭州汇业拆出资金6,000,000.00元,于2015年1月5日收回,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应归属于2015年度的净资金占用费7,333.33元。2015年度,公司向杭州汇业累计拆出资金16,000,0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应计净资金占用费14,722.22元。
②避免资金占用情形发生的防范措施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严格的防范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此外,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徐建国分别签署了承诺函,以避免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再次发生。
(8)关联担保
①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关联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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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本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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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1月21日,上虞市众昌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绍兴众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偿还了上述担保对应的借款,上述担保合同解除。
(9)偶发性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厂房建设、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向关联方采购宾馆服务及向关联方的借款等,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主要关联方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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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比例较低,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5、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意见》,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是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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