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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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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Heli Mould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浙江象山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合力模具上市后6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四、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邬振贵、钱朝宝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合力模具上市后6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监事的杨位本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盛桥创鑫、启凤盛缘、曹宇、创润投资、俞锋承诺:

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10%时,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如下:

1、投资者见面会;

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符合预警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1;当符合启动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2、3、4。稳定股价措施2、3、4依次按顺序实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原因,无法实施前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则继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投资者见面会

公司应自达到预警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2、公司回购股份

在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在60日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控股股东已经履行增持义务的,可豁免本项增持义务)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实施原则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遵循以下实施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重新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五)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如下: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对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的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实施回购,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两高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杨位本、盛桥创鑫、创润投资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作为合力模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合力模具的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将合法合规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合力模具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合力模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合力模具股份:

(1)合力模具或者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人/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履行后续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不再具有合力模具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第2项和第3项承诺。

5、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本企业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本企业亦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合力模具的股份,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下转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