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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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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3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信用增强”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12月14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819-8866

联系人:秦晓

联系电话:010-68779583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2日,即2017年11月2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17:00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送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17年12月14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匹配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包括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二: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信用增强”)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31号文注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13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华信用增强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新华信用增强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华信用增强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关于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9日生效。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24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金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181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7年11月20日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不满足《指导意见》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要求,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自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安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24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适用保本条款。2017年11月20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基于本基金将进入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程序,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原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保本周期到期日和基金清算期间的费用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自2017年11月21日(含当日)起,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特别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仅2017年11月20日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7年11月21日(含)开始不再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鉴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转换转入业务。

2、未于2017年11月20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3、清算期间,基金清算成本、资产变现等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此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基金份额赎回与转换转出的操作,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功而产生的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06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