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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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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7145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许晓文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隋淑静女士、独立董事杨依明先生及独立董事贺云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史忻先生、监事姚太平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女士出席会议;执行副总裁许兰杭先生、财务负责人黄永维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帅、陈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

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