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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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7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15:00至2017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5人,代表股份数4,721,16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0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股份191,003,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数2,797,731,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28%。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923,431,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7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1,003,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5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20,861,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0,702,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1%;反对3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了《关于调整入股三峡财务公司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为三峡财务公司股东,公司股东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述关联股东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53,525,179股,上述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67,370,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64%;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0,73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3%;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银科、丁凡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