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1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17】1946号文(《关于准予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5、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实行T+2日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等。

7、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8、 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9、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因素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港股通股票:指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联系电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南昌保险学校教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燕女士,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中信实业银行信贷部信贷员、信贷主管,美林国际有限公司全球市场部副总监,中国农业银行伦敦子行筹备组顾问,花旗银行全球市场部副总监,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投资总监、家族信托事业部总经理、家族信托投资配置部总经理等职务。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

李莉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招商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经理、同业机构部高级经理,美国PIMCO总部香港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通联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健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务。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教授。

田轩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曾任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学院终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昆吾九鼎金融学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蔚冈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助理,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

2、监事会成员

印凤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部财会处处长、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处处长、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健先生,代行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十年以上法律、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立秋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及工学硕士。十一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Blue Pool Capital投资经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主管等,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上海知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鸿商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由公司委派至旗下控股的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长安鑫利优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恒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健先生,简历同上。

陈立秋先生,简历同上。

乔哲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二十年以上债券及相关金融工作经验。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资金科科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行与资金交易负责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中心高级助理经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务资本市场主管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七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筹)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长安鑫恒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旺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栾绍菲先生,金融与经济学硕士,六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陈心心

联系电话:021-5262 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6年末,兴业银行总资产达6.0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85%,居股份制同类银行首位;实现营业收入1570.6亿元,实现净利润538.5亿元,同比增长7.26%,总资产收益率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95%和17.28%,持续保持同业优秀水平,2016年7月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最赚钱的50家公司”榜单,其中成本收入比指标居全球50强银行第二位。在业务规模取得较快增长的同时,资产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年末不良率为1.65%,较三季末下降0.06个百分点;年末拨备覆盖率210.51%,拨贷比3.48%,处于同业最好水平。

2、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04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7154.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2)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水青、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17]1946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例: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1.00=9,901.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9,901.9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例:某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份C类基金份额。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包括该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6、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延迟。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