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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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7-065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2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并于2017年11月16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七人,实际到会董事七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董事长陈先保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66)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7-066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8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1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8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1]3442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2017年3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5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超募资金合计1750万美元投资建设泰国子公司洽洽食品(泰国)有限公司CHACHA FOOD (THAILAND) CO., LTD.,开展食品的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以有效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提升在东南亚市场的竞争优势。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洽洽食品(泰国)有限公司(Chacha Food (Thailand) Co.,Ltd.)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ai) Public Company Limited)、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洽洽食品(泰国)有限公司(甲方)将与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ai) Public Company Limited(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本公司(丁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010132847,该专户资金余额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度从总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接受注册资本投资”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接受注册资本投资”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钢、贾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丙方和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