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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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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125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的通知,获悉弘高中太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 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3%)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同时,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的通知,弘高慧目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冻结,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弘高中太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弘高中太持有本公司股份 300,440,546 股,弘高中太与第一大股东弘高慧目为一致行动人,弘高中太为第二大股东,本次弘高中太质押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数为6,500,000股,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2.16%,质押到期日为2018年4月17日,主要用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弘高慧目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弘高慧目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10,811,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至 2020 年 11月6日止),因弘高慧目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办理过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弘高慧目未按照第一创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回购全部标的证券,因此第一创业申请将弘高慧目股份冻结。目前,弘高慧目正在积极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沟通后续处理方案以解除股票冻结状态,包括不限于还款、重新签订融资协议、向法院申请减少冻结数量等方式。

三、控股股东累计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弘高中太持有本公司股份 300,440,5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9%。其中:质押182,107,4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0.61%。

截至本公告日,弘高慧目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310,811,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0%。其中:质押220,434,7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70.92%。其中:冻结310,811,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1,251,552股,其中累计质押公司股份402,542,144股, 占其合计持股总数的65.86%,剩余未被质押的股份为208,709,408股。

弘高中太持有本公司股份 300,440,546 股,其中:质押182,107,436股;弘高慧目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310,811,006股,其中:质押220,434,708 股,冻结310,811,006股。

目前,弘高慧目和第一创业的争议标的为1.6亿元,弘高慧目已经质押给第一创业的股份为35,049,289股,按照7.32元/股计算,股票价值近2.56亿元;弘高慧目被冻结的股份数为310,811,006股,股票价值近22.76亿元,均远远超过争议标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所以,鉴于第一创业申请冻结弘高慧目的股份数量远远超过争议标的的金额,弘高慧目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仅冻结被质押的35,049,289股,解除对未质押股份275,761,717股的冻结。

控股股东尚需履行业绩承诺应注销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39,203,893股,弘高慧目尚需注销70,782,809股,弘高中太尚需注销68,421,084股。目前,公司已经启动股份注销补偿的手续,由于第一创业远超争议标的金额的冻结行为,可能致使弘高慧目暂时不能办理股份注销,但弘高慧目正在积极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沟通后续处理方案以解除股票冻结状态,包括不限于还款、重新签订融资协议、向法院申请减少冻结数量等方式。弘高慧目将尽快解决冻结事项的影响,以尽快完成股份注销补偿。

公司将密切关注股份冻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弘高慧目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对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不会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控股股东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