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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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黑龙江省宾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2017-10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黑龙江省宾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本项目的燃料结构为当地农作物秸秆及周边的林业加工废弃物,若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及周边的木材加工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燃料供应。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发电收益。

3、关于供热部分,具体投资额度待进一步论证,供热参数和用量需要与用热用户协商确定。

4、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1、2016年3月4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政府签署了《黑龙江省宾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就公司在宾县投资建设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达成框架协议。(公告编号:2016-030)

2、2017年11月16日,经宾县人民政府授权,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宾西管委会”或“甲方”)与公司签署《黑龙江省宾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在甲方所在地独立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3、根据本合同,公司将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承接本合同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4、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3.5亿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及建设规模以经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宾西经济开发区位于宾县宾西镇,距离哈尔滨市中心29公里。宾西开发区于2010年6月被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宾西开发区一期规划面积18.56平方公里,连续多年被哈尔滨市政府授予“对俄贸易出口加工基地先进单位”、被省政府评为“黑龙江先进开发区”称号。2012年,宾西开发区被确定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并被中国包装联合会确认为东北地区最大、黑龙江省唯一的现代包装产业生产基地。宾西开发区已经成为哈尔滨市实现东部地区崛起、拉伸城市框架、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和实施“大哈东”战略,建设哈东物流产业带的东部节点区。

(摘自宾县政府网http://www.chinabx.gov.cn/)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公司将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司承接本合同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进展。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建设内容

1、乙方拟在甲方所在地独立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

2、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宾西开发区黑龙江林海雪原药业有限公司以北、临近蜚克图河,占地面积不低于13万平方米(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依规对乙方建设项目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审批。

2、依法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

3、甲方规划不低于13万平方米土地用于乙方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寻求帮助。

2、享有用工、采购、运输、装卸、独立施工等合法自主权。

3、乙方向甲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运营情况等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

4、拟建企业在宾县境内履行工商登记并注册、税务登记及核算。

(四)附则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使得本合同条款中内容与新政策法规有抵触或不符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宾西开发区招商局存档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综合利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

本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七、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宾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

2、《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对广东长青集团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行使有关权限的决定》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