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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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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公告编号:2017-070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7年11月13日分别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二、 关于开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经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替换及金额调整事宜。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投入11个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共涉及14个项目公司(其中包括3个夹层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开立上述14个项目公司的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开立后,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四、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公司信息审批及披露流程,同时适应公司完成重组后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变化,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修订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五、 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同意制定《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报备文件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公告编号:2017-071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7年11月13日分别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于2017年11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项目公司或项目所属夹层公司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公告编号:2017-074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11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内容请见附件)、《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议案》。相关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附件: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公司信息审批及披露流程,同时适应公司完成重组后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变化,现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司完成重组后,名称由“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该制度名称相应由《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改为《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因公司重组完成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实际为董事会办公室,故将该制度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修改为“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重组后对信息披露进行进一步明确与规范,对原制度第十四条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审批及披露程序内容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公司定期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披露。公司其他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该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经有关单位、部门论证和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部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信息披露按照标准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三)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委托的证券事务代表其他专业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四)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委托的证券事务代表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五)经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得到允许后,公司首先通过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早于指定媒体。

(六)信息公开披露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信息抄送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经营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督促落实。

修订后: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审批及披露程序如下: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经有关单位、部门论证和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四、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增加附件《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模板(董、监事会版本)》(详情请见修订后的《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公告编号:2017-073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修订内容如下:

一、章程第五十条

原为: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改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现修订为: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二、章程第七十九条

原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可能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董事会认为进行恶意收购的股东对相关决议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点 :增加单独计票和征集投票权相关内容。

现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为:

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修改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修改成“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现修订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原为: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修改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订为: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原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上应当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一)利润分配原则:在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款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且绝对数超过10,000万元时;

3、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后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之和(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且绝对数超过5,000万元时;

4、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10元时。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主动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多种渠道(如联系电话、传真、网络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加差异化现金分红等政策。

现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上应当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且绝对数超过10,000万元时;

4、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后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之和(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负数、且绝对数超过5,000万元时;

5、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10元时。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主动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通过多种渠道(如联系电话、传真、网络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及持股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点 :将“《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修改为“指定法定披露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七、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原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点 :将“《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修改为“指定法定披露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原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修改点 :将“《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修改为“指定法定披露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原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点 :将“《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修改为“指定法定披露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十、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原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点 :将“《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修改为“指定法定披露媒体”。

现修订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 ST常林公告编号:2017-072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43,194万元增资符合条件的第二批7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备案容量为155MW。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9号)批准,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244,340股,每股发行价格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74.20元,扣除发行费用34,096,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903,974.20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1月9日实际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45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投向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配套募投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增资及置换前期投入资金的议案》,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41,265.00万元增资第一批光伏电站项目。

三、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情况

按照募集资金计划的安排,公司此次将配套募集资金43,194.00万元投入符合条件的第二批光伏电站共计7个项目,合计备案容量为155MW,具体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岢岚县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岢岚县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大庆市辰瑞新阳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大庆市纪元新阳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将以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所属夹层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方式,增资夹层公司——岢岚县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金额12,546.00万元。增资完成后,岢岚县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原股东10.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认缴义务转让至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岢岚县天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556.00万元,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92%,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08%。

(1)大庆市辰瑞新阳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辰瑞新阳20MW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大庆市辰瑞新阳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的总投资16,978.5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6,273.00万元。

(2)大庆市纪元新阳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鼎成20MW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大庆市纪元新阳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16,978.5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6,273.00万元。

2、农安县丰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农安县丰德50MW(一期10 MW)设施渔光互补发电项目总投资额为8,580.0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1,941.04万元。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方式,对农安丰德项目的项目公司——农安县丰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1,941.04万元。增资完成后,农安县丰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原股东100.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认缴义务转让至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农安县丰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41.04万元,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10%,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0%。

3、农安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农安县宏达10MW设施渔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额为8,630.0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1,952.35万元。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方式,对农安宏达项目的项目公司——农安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增资1,952.35万元。增资完成后,农安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100.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认缴义务转让至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农安县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52.35万元,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13%,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7%。

4. 鑫和阳光(扎赉特旗)能源有限公司

鑫和阳光(扎赉特旗)能源有限公司20MW光伏太阳能发电项目总投资额为19,620.0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4,438.61万元。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方式,对扎旗20MW项目的项目公司——鑫和阳光(扎赉特旗)能源有限公司增资4,438.61万元。增资完成后,鑫和阳光(扎赉特旗)能源有限公司原股东200.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认缴义务转让至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鑫和阳光(扎赉特旗)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638.61万元,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69%,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31%。

5、怀安县昊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怀安县太平庄乡50MW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额为41,325.0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14,269.00万元。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方式,对怀安50MW项目的项目公司——怀安县昊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269.00万元。增资完成后,怀安县昊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原股东1,000.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认缴义务转让至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怀安县昊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269.00万元,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3.45%,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5%。

6、滨州达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滨州达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无棣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将以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所属夹层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方式,先增资夹层公司——滨州达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金额8,047.00万元。增资完成后,滨州达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2,640.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认缴义务转让至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滨州达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47.00万元,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80%,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20%。

无棣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无棣清能柳堡一期120MW(一期25MW)水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公司为无棣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18,835.00万元,将使用募集资金8,047.00万元。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增资项目公司或项目所属夹层公司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符合条件的第二批共计7个光伏电站项目,符合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推进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1月17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194万元增资符合条件的第二批7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备案容量为155MW。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入募集资金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公司或项目所属夹层公司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