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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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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7-10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7日,国广资产累计直接增持公司股份17,987,71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90%;通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星光5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星光5号”)累计间接增持公司股份78,506,26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92%;通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永盈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永盈1号”)累计间接增持公司股份3,570,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18%;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64,7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0%,其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达到其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的在2017年内共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含2017年5月15日已增持的12,473,261股)的增持计划下限。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385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绿地中心A座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朱金玲

注册资本:70,65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0年12月6日

经营期限:2010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6525746D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情况: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控股”)持有国广资产58.0344%股权,对应出资额41,001.33万元;阜宁永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永繁”)持有国广资产41.9656%股权,对应出资额29,648.67万元。国广资产的控股股东为国广控股,国广控股的股东为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常州兴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持有50%股权),国广资产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朱金玲。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直接持股账户/信托计划实施。其中:星光5号的受托人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认购星光5号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景诚嘉佑十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景诚嘉佑十八号”),景诚嘉佑十八号的受托人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劣后委托人为国广资产,优先委托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永盈1号的受托人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为国广资产。

截至2017年11月16日,国广资产通过直接持股账户、星光5号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2,994,10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2.1418%。其中:直接持有164,487,84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191%;通过星光5号持有78,506,26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9228%。

2017年11月17日,国广资产通过永盈1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70,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1784%,买入均价为10.29元/股。

截至2017年11月17日,国广资产通过直接持股账户、星光5号及永盈1号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6,564,90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2.3203%。其中:直接持有164,487,84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191%;通过星光5号持有78,506,26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9228%;通过永盈1号持有3,570,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1784%。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国广资产和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重要安排

公司与国广资产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即共同出资设立海南国文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海南国文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权益变动与该合作投资事项没有关系,也不存在其他重要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做出本提示性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国广资产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广资产如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增持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股票简称:华闻传媒 股票代码:000793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闻传媒

股票代码:0007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38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绿地中心A座

联系电话:021—56295525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如下:

国广资产前身为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于2010年12月的上海渝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更名为现名),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大丰鸿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晟炜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各为50%。后经历数次增资及股权变更,截至目前,国广资产注册资本70,650.00万元,其中国广控股持有58.0344%股权,阜宁永繁持有41.9656%股权。自2011年4月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国广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国广控股,未曾发生变更。2016年11月18日,国广控股的股东金正源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源”)将其持有的国广控股50%股权协议转让给兴顺文化,朱金玲女士持有兴顺文化100%股权,国广资产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之一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未发生变化,另一最终实际控制人由无锡市滨湖区区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朱金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广资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要业务

国广资产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有资产管理、企业咨询、资金运作、股权投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国广资产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下属企业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闻传媒外,国广资产控制的下属企业如下:

(四)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广资产控股股东国广控股所控制的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成立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资本市场失信被执行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终实际控制人之一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自2011年4月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国广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国广控股,未曾发生变更。2016年11月18日,国广控股的股东金正源将其持有的国广控股50%股权协议转让给兴顺文化,兴顺文化与国广控股另一股东国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共同间接控制国广资产,国广资产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之一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未发生变化,另一最终实际控制人由无锡市滨湖区区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朱金玲。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广资产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及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华闻传媒或者处置其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广资产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 司权益的可能。

若国广资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国广资产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基于对华闻传媒未来业务发展前景看好,并履行国广资产作为控股股东于2015年7月所做出的择机予以增持华闻传媒股份的承诺,国广资产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增持计划,计划自2016年12月21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前提下,增持华闻传媒股份数量不少于1,000万股。

国广资产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国广资产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厦门国际信托签署相关合约,成立信托计划用于购买二级市场华闻传媒股票。该信托计划总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其中国广资产作为劣后级投资人出资人民币30,000.00万元。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固定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授权国广资产操作并签约相关协议。

国广资产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持华闻传媒股份相关情况的议案》。同意国广资产继续增持华闻传媒股份,在2017年内共计增持华闻传媒股份不少于华闻传媒已发行股份的5%(含2017年5月15日已增持部分)。

国广资产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渤海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议案》。同意国广资产作为单一投资人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约,成立信托计划用于购买二级市场华闻传媒股票。该信托计划总金额为人民币72,000.00万元,国广资产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出资人民币72,000.00万元。持续期限为2年。

第四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国广资产持有华闻传媒股份146,500,130股,占华闻传媒目前总股本的7.32%,为华闻传媒第一大股东。

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国广资产通过自有证券账户、星光5号及永盈1号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华闻传媒股票共计100,064,775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广资产共持有华闻传媒246,564,905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2.3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增持后国广资产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其中,通过国广资产普通股份证券账户持有华闻传媒股份164,487,844 股,占华闻传媒已发行股份的8.22%;通过星光5号间接持有华闻传媒股份78,506,261股,占华闻传媒已发行股份的3.92%;通过永盈1号间接持有华闻传媒3,570,800股,占华闻传媒已发行股份的0.1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一)景诚嘉佑十八号的基本情况

国广资产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景诚嘉佑十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该合同项下“信托计划”指“景诚嘉佑十八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均指“景诚嘉佑十八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计划当事人:

(1)委托人:优先委托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劣后委托人,国广资产。

(2)受托人:厦门信托

(3)受益人:在信托计划设立时,劣后委托人与劣后受益人为同一人,优先委托人与优先受益人为同一人。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优先委托人享受优先受益权。

(4)保管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2、信托计划管理、运作方式: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认购星光5号,由该单一资金信托专项投资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标的股票(华闻传媒,股票代码000793.SZ)、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逆回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银行存款等,以期实现财产增值。

以信托计划所投向的星光5号的投资限制为准。委托人签署相关合同即同意并认可该种投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信托计划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赎回其认购的相应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不得质押。

3、划款指令人:信托计划成立后,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劣后级委托人为受益人代表,劣后级委托人有权代表其他受益人行使投资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以及本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所有权利。

4、信托计划管理费用:

在整个信托期间,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初始信托本金总额为基数,以0.2%/年的信托报酬率为标准计提信托报酬,以0.1%/年的保管率为标准计提保管费。

5、信托计划期限及变更: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第24个自然月的对应日。信托计划存续期满12个月后,经全体委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存续期满后,在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可以续期。

6、信托计划的设立及规模:信托计划设立事项由受托人确定。在初始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时,当满足如下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1)劣后委托人认购资金不低于30,000万元,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不低于60,000万元;

(2)劣后委托人认购信托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资金总额的1/2。

7、终止的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全体委托人决定不予展期,信托终止;(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导致信托计划无法继续存续要求提前终止的;(3)信托计划所投向的星光5号触及止损线且劣后委托人未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导致被强制平仓的;(4)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全部清算完毕的;(5)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6)信托计划全部受益人一致决定且受托人同意终止的;(7)因市场政策变化导致信托计划的投资操作模式不合规、产生重大风险或重大缺陷的,受托人有权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

8、信托资产处理安排: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清算后的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该信托计划承担的各项税费后,按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

9、合同签订的时间:2017年4月20日

10、其他特别条款:信托计划将信托单位净值0.90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0.85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劣后委托人将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信托计划中通过大宗交易市场或公开市场交易的华闻传媒(股票代码000793.SZ)股票,不得办理场内、场外股票质押等业务。

11、生效条款: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二)星光5号的基本情况

厦门信托与四川信托签署的《四川信托·星光5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项下“信托”指“星光5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均指“星光5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投资顾问”指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主体:

(1)委托人、受益人:厦门信托

(2)受托人:四川信托

(3)保管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信托资金保管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4)投资顾问: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信托的投资管理提供顾问服务。

(5)证券经纪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托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2、信托目的: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加以运用。委托人给予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予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委托人同意信托将聘请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投资顾问,为信托的投资管理提供顾问服务。

3、投资范围:四川信托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通过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等方式投资于单一股票华闻传媒(000793.SZ)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4、投资限制:(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等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以上;最新一笔导致信托持股超过该股总股本4.99%的交易指令无效;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2)买入时以成本计算,信托投资于华闻传媒(000793)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100%;(3)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正常利益输送等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4)不得投资与受托人、委托人、投资顾问相关联的上市公司的股票;(5)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SST类股票;(6)不得主动投资于受托人设置的股票禁止买入名单的股票;该股票名单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另行披露;(7)不得参与基金认购(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申购、赎回、转换、套利;(8)不得投资于上市10个交易日内的新股;(9)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债申购、定向(或公告)增发股票、股指期货、ETF套利、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国债逆回购除外);(10)不得投资于开放式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非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11)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12)本信托预期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受托人有权禁止证券买入交易;(13)禁止参与融资融券、权证交易,禁止将信托所持有标的质押融资;(14)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15)信托项下核算的信托财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16)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信托持有证券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应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在5个交易日内按信托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投资顾问未能按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以致本信托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于第6个交易日起5个交易日内直接进行调整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17)信托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18)在产品运行期间,如发生因证监会相关规定,使得产品所持股票限售的,自限售期即上市公司公告当日起,受托人有权关闭产品的相关股票的交易权限,并于限售起始日将上述情况通知委托人,限售期结束时,受托人有权重新打开相关股票的交易权限,并于限售终止日将上述情况通知委托人。

5、信托期限:信托的有效存续期同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信托成立日起届满24个月的对应日。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经受益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信托期限。

6、信托规模和各类信托单位的比例构成:信托成立时,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90000万份,以委托人实际交付资金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资金交付情况对信托成立条件进行调整。

7、信托管理费用:

(1)固定管理费:

受托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固定投资顾问费、保管费按日计提,受托人每日应提取的固定管理费=当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15%/365,投资顾问每日应提取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当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06%/365,保管人每日应提取的保管费=当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01%/365。

8、信托的终止: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信托终止:

(1)到期终止。信托期限届满,且未延期,信托终止。(2)受益人要求提前终止的。(3)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决定终止的。(4)投资顾问和\或委托人,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注销、申请和解/重组/破产、发生被吊销;投资顾问和\或委托人发生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被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关立案调查、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形的及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形委托人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主动提出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受托人。(5)若委托人违反信托项下的相关约定,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6)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提交终止信托的请求,经委托人同意后,终止信托。(7)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8)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况。

9、信托终止后的清算:信托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届时尚存续的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信托财产清算后,按本合同规定归属于受益人。

10、合同签订的时间:2017年4月18日

11、生效条款: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永盈1号的基本情况

国广资产作为单一投资人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永盈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项下“单一信托”指“永盈1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均指“永盈1号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投资顾问”指诚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主体

(1)委托人、受益人:国广资产

(2)受托人:渤海信托

(3)保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投资顾问:诚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5)证券经纪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单一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单一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单一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3、投资范围

权益类资产:华闻传媒(000793.SZ)的股票,投资比例为0-100%。现金类资产: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投资比例为0-100%,部分资金可由受托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比例为信托初始规模的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单一信托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单一信托受托人在与保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相应调整单一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受托人和保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4、投资限制

(1)单一信托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华闻传媒(000793.SZ)及其他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最新一笔导致单一信托持股超过该股总股本4.99%的交易建议无效;(2)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3)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非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4)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除大宗交易外,不得投资场外交易。(5)不得投资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海南航空A股600221、海南航空B股900945、供销大集000564、凯撒旅游000796、海航基础600515、海航创新A股600555、海航创新B股:900955、渤海金控000415、海航投资000616、天海投资A股600751、天海投资B股900938、桂林旅游000978、东北电气A股000585、东北电气H股00042、海越股份600387、航基股份0357.HK、海航实业股份0521.HK、香港国际建投0687.HK、汇友科技8088.HK、嘉耀控股1626.HK、KTL INT'L0442.HK、龙杰智能卡2086.HK、海航冷链831900、易建科技831608、新生飞翔832297、首航直升832494、海航期货834104、皖江金租834237、一卡通834858、天津华宇 835896、华之旅837649、喜乐航837676、至精股份837310、联讯证券830899)。(6)以上投资比例限制,均以买入成本计算。(7)单一信托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建议及受托人指令)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8)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单一信托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单一信托持有的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在五个交易日内发出按比例进行减持的指令,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发出减持指令,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直至符合相关约定。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9)委托人同意:投资顾问有权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委托人同意承担投资顾问依照单一信托文件发出的、经受托人依照单一信托文件执行的投资建议产生的全部结果。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单一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经受托人形式审查后,由受托人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及单一信托文件约定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所得收益归于单一信托财产,风险亦由单一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据此进行投资操作不影响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托人指令。(10)委托人同意:当单一信托持有的股票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以受托人名义可能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达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时,受托人不负责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单一信托财产承担。如因公告内容导致单一信托受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信托期限

本单一信托的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单一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单一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过受托人同意后,或发生单一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本单一信托。本单一信托预期存续期满时,经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单一信托期限。

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单一信托项下的单一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柒亿贰仟万元整,以委托人实际交付资金为准,单一信托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资金交付情况对单一信托成立条件进行调整。单一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单一信托资金,即表明委托人认可单一信托资金投资运作的前提条件已具备。

7、信托管理费

(1)信托报酬:

本单一信托存续期间,单一信托报酬按日计提,以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及本单一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为单一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受托人在每个单一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当期单一信托报酬,单一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单一信托报酬=∑单一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每日应提取的信托报酬。其中,受托人每日应提取的单一信托报酬=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20%÷360。

若单一信托存续未满12个月提前终止,则单一信托报酬以单一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础,按0.20%的受托人单一信托报酬费率标准且存续已满12个月计提受托人信托报酬。

存续未满12个月应计提的受托人单一信托报酬=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20%

若因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单一信托提前终止,则本单一信托提前终止日应计提的单一信托受托人信托报酬=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20%/年×本单一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累计已计提(含已支付)的受托人单一信托报酬。

(2)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按下述方式计算和提取:

投资顾问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由单一信托管理费予以承担,从受托人的单一信托管理费中支付,咨询服务费具体支付方式以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为准。

受托人有权于单一信托成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投资顾问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费用为10万元整。

(3)保管费

保管费由单一信托财产承担。本单一信托存续期间,保管费按日计提,以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及本单一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为保管费的核算日。受托人有权在每个保管费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保管人支付当期保管费,保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管费=∑单一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每日应提取的保管费。

其中,保管人每日应提取的保管费=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03%÷360。

若单一信托存续未满12个月提前终止,则保管费以单一信托成立日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础,按 0.03%的保管人保管费率标准且存续已满12个月计提保管人保管费。

存续未满12个月应计提的保管人保管费=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03%

若因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单一信托提前终止,则本单一信托提前终止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单一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03%/年×本单一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累计已计提(含已支付)的保管费。

8、单一信托的终止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单一信托终止:(1)到期终止。单一信托期限届满,且未延期,单一信托终止。(2)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主动提出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受托人。(3)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决定终止的。(4)委托人未履行追加资金义务,致使本单一信托终止。(5)投资顾问和\或委托人,发生以下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单一信托的存续产生重大实质性的影响的,则在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后,受托人可以自行提前终止单一信托:投资顾问和/或委托人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注销、申请和解/重整/破产、发生被吊销;投资顾问和/或委托人发生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被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关立案调查、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形的及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情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规定的以及受托人认定的其他情形。(6)若投资顾问和/或委托人违反本单一信托项下的相关约定,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单一信托。(7)当单一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且本单一信托项下单一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单一信托受托人有权终止本单一信托。(8)委托人/受益人在此承诺认可,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包括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相关的清理、重大调整政策等)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将对单一信托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认为本单一信托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正时,但委托人拒绝变动,使得单一信托已经或可能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自行单方面终止单一信托,无需事先取得委托人/受益人书面同意.(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单一信托终止或单一信托平仓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单一信托受托人有权自行单方面终止变现全部单一信托财产及提前终止单一信托;(10) 单一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或单一信托目的已经实现;(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单一信托须提前终止的情形;(13)因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自行决定提前终止的情形。(14) 单一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单一信托。(15)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本单一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况。

9、本单一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本单一信托终止,受托人应负责单一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受托人在本单一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单一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以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向届时尚存续的单一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本单一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合同签订的时间:2017年11月6日

11、生效条款: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广资产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46,564,905股(占目前华闻传媒已发行股份的12.32%)中的156,590,500股已被质押,具体质押项目如下:

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国广资产持有的华闻传媒剩余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以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第五章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备用于购买华闻传媒股份的资金总额约为180,870.09万元,本次用于购买华闻传媒已发行股份的5.00%的资金总额约为111,598.50万元,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信托机构融资。

二、资金支付方式

国广资产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广资产自有证券账户、星光5号及永盈1号在二级市场买入华闻传媒股票。其中,星光5号采取的是分级的方式,国广资产是星光5号劣后委托人,星光5号优先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率,符合市场常规水平。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通过信托计划实施增持的具体资金来源及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第六章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华闻传媒主营业务包括报刊经营、广播广告、留学服务、移动视频、楼宇广告、舆情监测、漫画动漫等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其他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改变上市公司华闻传媒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的组成计划,未来不排除为适应行业环境变化及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改选建议。国广资产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华闻传媒《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华闻传媒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华闻传媒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华闻传媒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支持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章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并具备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将不在中国境内新增加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与另一公司或企业拥有股份或者其他权益)参与任何与华闻传媒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活动,以避免与华闻传媒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仅发生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1、2017年2月,上市公司子公司山南华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对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10,000.00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计划间接投资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2017年7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共同出资3,000.00万元成立海南国文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1,650.00万元,持有55%股权;上市公司出资1,350.00万元,持有45%股权。

3、2017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海南国文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以现金方式共同出资设立海南国文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海南国文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0.0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均认缴出资10.00亿元,各占总出资额的49.975%。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进行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国广资产通过星光5号、永盈1号及国广资产自有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华闻传媒股票共计100,064,775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前述情况之外,国广资产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华闻传媒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总经理王骏峰父亲王时斌存在买入华闻传媒股票的行为,其于2017年6月5日以10.07元/股价格买入华闻传媒100股股票。

根据王骏峰的自查报告及其父亲王时斌递交的相关说明以及国广资产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时斌先生买卖华闻传媒股票系其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增持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华闻传媒股票的情况。

第十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京审D字[ 2015]第015号)、2015年至2016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6]第0961号、中喜审字[2017]第0274号)。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3、上市公司与国广资产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即共同出资设立海南国文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海南国文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权益变动与该合作投资事项没有关系,也不存在其他重要安排。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金玲

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第十三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金玲

日期: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