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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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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104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Iron&SteelCompany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作出(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重庆钢铁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详见重庆钢铁于201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重庆钢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审议表决《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有关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5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5家,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100%,超过有财产担保组出席会议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611,214,650.8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 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1386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1340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96.68%,超过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7,542,518,520.53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5.54%,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另外,职工债权组已于2017年11月16日现场审议表决了重整计划,经表决,出席职工债权组会议的职工债权人为8757人,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8757人,占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100%,超过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3,053,393.88元,占职工债权总额的99.33%,超过职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情况详见本公告日《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相关方案,管理人将依法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105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Iron&SteelCompany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作出(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重庆钢铁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详见重庆钢铁于201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重庆钢铁出资人组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重钢新区会议中心顺利召开,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21人,其中A股股东数或其代理人219人,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54,391,298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502,400,662股,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51,990,636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7.58%,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41%,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7%。

二、 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A股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H股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A股股东同意2,485,052,887股,占参与投票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反对17,235,875股,占参与投票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9%;弃权11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H股股东同意51,990,636股,占参与投票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综上,同意2,537,043,52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反对17,235,875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弃权11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庆钢铁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详见本公告日《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