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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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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在投服中心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2017-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浅析《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意见》指出,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律师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一、 《意见》主要内容

我国受到国外ADR制度的影响,越来越认识到律师在调解机制中的作用。总结我国近几年各地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调解制度中的经验和不足,《意见》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健全调解工作模式、工作机制以及加强工作保障四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

工作模式方面,《意见》确定了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四种模式,律师调解覆盖了诉讼内外全过程,律师调解渠道得到拓宽;经费保障方面,《意见》明确了几种途径科学保障律师调解的经费来源。律师行业具有商业化特点,免费或者低价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缺乏长久推行的动力,因此《意见》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收费并行的机制,并配合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效力保障方面,《意见》规定要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机制以及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为增强律师调解效力,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如合乎法定条件,债权人可据此启动督促程序,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支付令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若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为固化调解成果,《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同时,为提高律师调解制度的规范程度,《意见》对律师调解受案范围、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调解工作程序、回避制度、责任追究等做了细致规定。

二、工作展望

纠纷调解是投服中心的核心业务之一。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第三方中立公益机构,自成立以来不断提升调解实力,创新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调解机制,免费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对纠纷当事人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已经发展成为资本市场唯一的一家全国性全市场的纠纷调解专业机构。截至目前,投服中心登记的证券期货类纠纷案件共4977件,争议金额约16亿元人民币,案件受理总数已经超过全国证券期货类纠纷案件的60%,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占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案件的70%。

资本市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法制化的市场,律师在资本市场各项业务中都有很高程度的参与,特别是律师沟通法院和当事人,了解当事人诉求,在调解工作中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优势,因此,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纠纷专业、有效的解决。目前,投服中心聘请了国内退休法官、高校教师、监管系统专业人员、仲裁员、资深律师等组成的300多人的专家调解员队伍,其中律师调解员占比近1/4。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以《意见》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投服中心律师调解队伍的作用。一是加强律师调解员在调解技巧方面的培训,完善激励约束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律师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二是为律师调解员发挥作用提供更多平台,如开设金牌律师调解室、提供律师法律援助等;三是充分运用《意见》赋予律师调解的多种政策支持,如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创新和拓展投服中心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投服中心调解的成效。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填写纠纷调解申请并将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纠纷相关材料等发送到jftj@isc.com.cn邮箱或者致电021—50496532,就可以正式提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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