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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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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股意向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二、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且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奥博合鑫、奥博合利及奥博合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温福君、李井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仍将遵守前述承诺。若未履行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而定。3、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后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4、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6、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航天基金承诺:“1、本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3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3、本股东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5、自本股东及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股东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博合利承诺:“1、本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3、本股东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5、自本股东及本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股东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周一玲、吴多义、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喻芳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二、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且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以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协商确定股价稳定措施或根据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的20%。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④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由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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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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