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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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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5版)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10%;

②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公司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可自愿主动增持公司股票,但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在其后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

②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同等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5)公司董事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增持股份决定。

三、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承诺函之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相关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股份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按照承诺事项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做出上述认定后的30日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工作;回购价格为回购义务触发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孰高者(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2、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1、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多义、喻芳、翟雄鹰、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奥博合利、航天基金,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作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企业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企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企业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生产效益还需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公司长期注重研发投入,建成了一支稳定高效的研发队伍,成功实施了众多重要研发项目,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也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储备了必要技术。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新建研发中心,建立并完善技术研发和创新体系,培养和引进研发人才,改善公司的研发条件,加大对智能装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力度。在维护现有客户业务范围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国内外市场,稳定公司在民爆装备行业的领先地位。通过横向开发,促进业务向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延伸;通过纵向整合,促进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有益延伸,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实现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

2.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生产环节管控,改进生产产品质量控制流程,提高生产组织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公司运营成本支出,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公司还将努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投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景谷、明刚、周一玲、刘平凯、王洪民、汪旭光、张清伟、郑馥丽、吴龙祥、裴海兴、崔季红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现金流较为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股利分配具体计划为: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安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生产民爆器材的成套工艺技术、装备、软件系统及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工业炸药生产工艺技术、软件及设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和工业雷管生产线。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公司在完成研发、生产并在客户现场完成安装调试后,会对客户进行培训如何正确使用公司的产品。如客户在正确、合规的操作或使用公司产品的基础上,不会存在安全和环保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隐患。但如客户不规范采用本公司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或使用,将有可能存在使用的安全风险。

(二)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处于民爆行业产业链中,主要为下游行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及爆破工程服务企业提供工业炸药生产装备及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而工业炸药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及能源建设、建筑、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及国防建设等领域。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对矿山开采及基础建设行业影响较大。因此,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将对公司盈利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下游行业生产企业利润下滑的风险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数据,2008-2015年我国工业炸药年产量总体上呈稳步增长的趋势,年平均增幅为3.40%。从2008年到2015年,7年间工业炸药年产量增加约76.58万吨,增幅达到了26.4%。2013年炸药年产量创历史新高,达到437万吨,2014年总产量略有下降,累计完成432.4万吨。2015年,工业炸药年产量为367.18万吨,较上年减少14.97%。2016年,我国工业炸药产量为354.17万吨,同比下降3.89%,降幅明显减少。2017年1-6月,工业炸药累计产量为176.32万吨,同比增加12.6%,下游行业呈现回暖态势。公司的主要客户是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如下游行业生产企业利润继续下滑,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形成不利影响。

(四)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受客户采购习惯、项目施工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销售存在季节性波动的特征。具体而言,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为充分利用每年的产能,通常于上年末进行生产装备的方案设计,年初进行工房建设,年中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年底进行生产验收。同时,受春节假期的影响,公司第一季度的经营收入较低。2014-2016年,发行人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84%、15.77%和17.81%,第一季度收入占比相对较低。2014-2016年,发行人上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84%、40.76%和38.19%,下半年营业收入明显高于上半年。

因此,公司所处行业销售的季节性特征可能导致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出现季节性波动,如果公司对市场需求的预计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或公司未能充分协调好采购、生产、发货、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将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实施周期,项目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新产品的市场和技术培育需要一段时间,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较大收益。公司盈利增长可能不会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会被摊薄。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根据发行人经审阅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7 年 1-9 月实现收入30,134.8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961.2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3.83万元。

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发行人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上述公司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全年营业收入为46,068.23万元至50,173.32万元,较 2016 年同比变动幅度为 1%至 1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85.85万元至6,301.42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至10%。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及以上项目的设计、开发、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化软件、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复合乳化器、连续乳化工艺、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装备、机电化工产品、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工业炸药生产工艺技术、软件及设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

公司系由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2016年02月29日,金奥博有限召开股东会,以金奥博有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15,478,726.64元为基数,折为股份公司股本7,9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人民币36,278,726.64元作为股本溢价全部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发起人以各自在公司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2016年03月18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股份公司设立相关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同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股份公司适用的《公司章程》。2016年03月28日,股份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

股份公司设立后,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是采用在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股份公司设立时承继了金奥博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本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如下:

1、主要资产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XYZH2015SZA20235),截至公司改制的审计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拥有的资产总额为276,800,070.36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03,989,741.20元,固定资产净值为2,743,132.57元,净资产为115,478,726.64元。截至公司设立审计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元

2、主要业务

本公司成立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生产民爆器材的成套工艺技术、装备、软件系统及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成立后承继了金奥博有限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47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827万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作出了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本节“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之“(二)发起人”。

2、前十名股东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共4名,其持股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本公司并不存在国有股份、外资或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股东明景谷、明刚为父子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明刚直接持有公司40.00%股权,明景谷直接持有公司16.05%的股权。

2、股东奥博合利、奥博合鑫、奥博合智系本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公司6.37%、3.40%、2.12%的股权,三家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周一玲,周一玲系明刚之配偶;奥博合利、奥博合智、奥博合鑫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明景谷、明刚的一致行动人;周一华为奥博合智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奥博合智4.76%的份额,周一华系周一玲之妹妹。

3、股东温福君为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井哲为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航天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航天基金0.83%的股权。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民爆行业生产和爆破企业的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生产民爆器材的成套工艺技术、装备、软件系统及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公司以“创新为金,融全球智力”为发展战略,以“国际化、专业化、精品化”为发展目标,凭借民爆高端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研究,完善的民爆动态信息系统平台,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实现了在民爆科研技术和实际运用领域的有效延伸。公司在国内外已为客户建设了上百条工业炸药生产线,已成为国内研究、设计和制造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装备系统的龙头企业。

(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工业炸药生产工艺技术、软件及设备系统、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主要产品因其优异的性能及独特的技术优势,对国内客户采用直销的销售方式,直销模式具有中间环节少、贴近客户需求等优点,不仅有利于实现与客户间的长期合作,也有利于控制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对国外客户主要通过总承包商或进出口贸易公司销售的形式,有利于公司降低交易风险、减少海外市场的开拓费用。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工业炸药生产装备方面的产品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机械元件、电气元件等,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化工材料等。以上产品市场供应相对充足,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从国内外采购。

本公司消耗的能源动力主要为电、天然气、煤和水等。本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基地周边产业服务配套齐全,能源供应均较为充足。报告期内,本公司能源消耗逐年上升,能源供应基本保持稳定。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发行人的行业竞争地位

公司创立于1994年,为国内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公司凭借民爆高端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研究,先进的智能化控制系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实现了在民爆科研技术和实际运用领域的有效延伸。同时,公司借助大数据,通过模型、通信和算法的开发使传统工厂转变成为一个能将产业生态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的智能环境,实现了对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动态管理,促进民爆行业向智能化和互联网化发展。

2、主要竞争对手概况

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产品及服务主要为民爆生产企业提供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型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铵油炸药及乳化炸药混装车地面站等生产技术、专有设备、专用材料等。部分子公司生产中低温包装乳化炸药工艺技术和设备,液混式改性铵油炸药工艺技术和设备,装药机,包装设备,油相和卡扣原辅材料等。

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系为工业炸药生产和使用提供技术、装备、原辅材料和工程爆破等服务,获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主要产品为中低温包装乳化炸药工艺技术和设备,装药机,包装设备,固定/移动式地面站,乳化混装车,铵油混装车,重铵油混装车等。

山西惠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系列散装炸药混装车(主要包括BCRH、BCZH、BCLH三种型号)、井下装药车,移动式地面站,固定式地面站,环保车辆,特种汽车改装以及锅炉、压力容器,装药器等产品。

北京北矿亿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的控股子公司,以民用爆破器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技术转让和工程爆破为主营业务,是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拥有甲级民爆设计资质和工程总承包资质,可设计总承包建设诸如工业炸药生产线、起爆器材生产线、乳胶基质制备站、民爆器材库等民爆器材工程。

3、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致力于民爆行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拥有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和省重点新产品。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公司共申请专利50多项,公司研制的各类民爆设备均入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在行业内实现了多项重大技术突破,填补了国内民爆技术领域的空白,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大型采矿和爆破工程,推动了我国民爆产品生产装备领域的技术进步。公司参与了省部级、国家级10多项科研项目,包括乳化炸药生产线、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固定及移动式乳化炸药地面站、乳化炸药现场混装车、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井下装药器、机器人智能工业炸药包装线、工业雷管自动化生产线、民用爆破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等多个项目,研发成果均通过了国防科工委或工信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被评为“广东省重点新产品”、“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和“省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金奥博研发成果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情况如下:

科技成果鉴定文件目录

(2)服务一体化优势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指出,推动民爆生产、爆破服务与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衔接,推进生产、销售、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一体化运作水平。金奥博顺应政策导向与行业发展趋势,专注于民爆装备的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技术转让以及关键原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安装指导、现场调试、维护保修等一体化服务,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同时具有民爆器材生产装备和关键原辅材料供应能力的企业。

在工业炸药生产装备民方面,公司通过深度识别客户需求,为客户打造个性化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不同的生产需求。量身订造的工业炸药连续化自动化安全生产解决方案具有技术含量高、定价能力强、客户关系稳定、产品难以复制等优势,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

同时,公司是能够自主研制和批量生产工业炸药生产关键原辅材料,与市场上的其他复合油相和乳化剂相比,公司的产品具有质量稳定、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等突出优点,可帮助客户提高炸药产品品质和生产的安全性,获得了行业的充分肯定。因此,公司的一体化服务优势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3)人才和团队优势

公司依托民爆器材生产工艺技术及爆破技术服务领域的强大技术平台,凝聚了一批由国家级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海外留学人才组成的具有丰富科研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科技队伍。团队熟悉民爆行业机械、电气设计并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确保了公司能够出色完成从研发、技术转让、售后服务的工作流程,是一支多学科、多层次、结构合理的专业队伍。

公司具有20多年专业从事民爆行业科研和应用的技术积累,以及国内外生产线设计和建设项目的丰富经验,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团队中包括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委委员和专家库成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留美硕士研究生和各类专业工程师。

(4)信息化服务系统及互联网+优势

为促进我国民爆行业信息化服务发展,2010年5月工信部颁布《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同时随着“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相关鼓励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推进,民爆行业逐步迈入了工业化4.0的智能信息化时代。

在民爆行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交融发展的进程中,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将传统工厂转变成为一个能将产业生态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的智能环境,逐步实现民爆设备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化。公司通过搭建“JWL-RMA智慧民爆信息服务系统”,完全融合“金奥博设备管理云服务平台”和“金奥博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客户、工程师、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巡检人员、采购人员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全线产能智能匹配,各工序自动闭环控制,同时对原料供应、炸药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和设计、制造、生产、服务的协同创新,精准、高效、及时的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技术服务。

(5)客户资源优势

工业炸药生产装备和关键原辅材料在产品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性能与品质的好坏,将直接对后续的生产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因此,客户对企业的专业性、技术性、服务经验和口碑都有很高的要求,同时会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对产品品质、性能、服务等多方面进行长期考察。

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高质量的产品、快速的响应能力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已与国内生产总值排名前列的大型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包括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2016年度全国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生产总值前20名企业中,有17家企业为公司民爆器材生产装备的客户。

(6)丰富的项目经验

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在行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目前已在国内承建了上百条生产线。同时,在俄罗斯、蒙古、越南、缅甸等国外地区承建了生产线。

与行业内的其他企业相比,金奥博在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自动化程度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均处于优势。2013年3月,工信部批复的全国首条乳化炸药试验示范生产线由公司在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建设。该试验线在2014年10月通过了工信部组织的验收。2013年12月,工信部批复的全国第二条乳化炸药试验示范生产线由公司在云南民爆集团安宁分公司建设,2014年10月公司在云南安化建设的“智能化、无人化乳化炸药生产线”被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和工信部列为国家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项目和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2017年6月,公司JK型乳化炸药工艺及设备获得第五届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五、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成新率”是净值与原值之比。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总体成新率为64.44%,各项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良好,目前不存在重大资产报废的可能。

1、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主要生产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上述设备均为公司外购取得,目前均在正常使用。

2、房产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已获得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情况如下表:

3、租赁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性房产均通过租赁取得,主要租赁房产如下:

注: 合计面积为租赁房产面积,不含土地面积

发行人租赁土地、房产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相符,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4、租赁土地

(二)无形资产

本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专利和土地使用权等,其中账面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及办公软件。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1、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共3项,具体情况如下: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共36项、发明专利共12项、外观专利共2项。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如下:

4、办公软件使用权

本公司拥有各类办公软件主要为ERP企业管理及网络安全软件。

5、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承诺采取以下有效措施避免与金奥博产生同业竞争:

“1、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金奥博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从事与金奥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金奥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金奥博产品的业务活动;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金奥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金奥博,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金奥博;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金奥博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导致金奥博利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同意无条件退出竞争并承担金奥博的相应损失。

4、如未来金奥博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及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金奥博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金奥博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5、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金奥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航天基金承诺采取以下有效措施避免与金奥博产生同业竞争:

“1、本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金奥博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从事与金奥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金奥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金奥博产品的业务活动;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金奥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金奥博,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金奥博;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金奥博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导致金奥博利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无条件退出竞争并承担金奥博的相应损失。

4、如未来金奥博或其子公司认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金奥博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金奥博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5、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为持有金奥博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日止。”

(二)关联交易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不存在依赖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下转57版)

(上接5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