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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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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6版)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关联方租赁,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主要可分为与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银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与雪峰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与湖北凯龙及其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与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合作背景及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四川省最大的综合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商,主要业务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爆产品和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运输,工程爆破服务,以及危险品运输服务。在中国四川、内蒙、新疆等省区拥有生产基地,2015年雅化集团的工业炸药产量在全国工业炸药生产企业中排名第七。雅化集团拥有多个工业炸药生产基地和完善的市场布局,是公司与其达成股权层面合作的重要因素。

金奥博生产的乳化炸药生产线属于工业炸药的生产装备,复合油相、乳化剂则是生产工业炸药的关键原辅材料。两者均是工业炸药生产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金奥博拥有行业领先的工业炸药生产装备技术和强大的民爆器材的科技研发能力,是雅化集团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因。2011年4月经雅化集团第一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2011年5月雅化集团向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继金奥银雅之后,金奥博希望开拓关键原辅材料中部和西部市场,完成公司关键原辅材料在全国的战略布局,雅化集团基于获得稳定优质的原辅材料供应的考虑,2012年6月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四川金雅。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为提高工业炸药生产的本质安全性,满足行业政策的要求,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需要对生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而金奥博具备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选用了公司的乳化炸药生产装备、智能自动包装线,以及散装型工业炸药地面站。

由于工业炸药生产装备与关键原辅材料的高度相关性,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工业炸药生产企业优先选用与生产装备配套的关键原辅材料。四川金雅与雅化集团相距较近,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向四川金雅采购复合油相是其市场化的选择。

由于四川金雅在雅化集团所在地设立及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产生租赁土地厂房、代垫天然气和电费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雅化集团双方完全是基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达成各项合作。综上,公司与雅化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现实必要性,合理预计该等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发生。

3)关联交易占比和公允性分析

A、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与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2,680.82万元、1,157.67万元、2,242.76万元和2,332.9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8%、2.90%、4.92%和12.4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雅化集团销售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和关键原辅材料,同时亦向其销售少量的备品备件、其他原辅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上述各期销售金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交易价格公允。

B、采购材料和接受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雅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采购材料和接受其运输服务的金额分别为54.20万元、53.85万元、70.22万元和67.77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24%、0.21%、0.23%和0.55%,关联采购金额占比极低。

C、关联租赁及代垫燃料动力社保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向雅化集团租赁土地厂房的金额分别为22万元、22万元、30.63万元和25.00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极低。

由于四川金雅2013年开始在雅化工业园区生产经营,2013年7月1日-2016年8月31日,四川金雅向雅化集团租赁土地,用于复合油相及乳化剂的生产,面积18,666平方米,年租金22万元。由于租赁用地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雅化工业园区,租赁费定价依据为该地块的土地价值摊销费、平场及水电气总管线费用,以及土地使用税、厂房折旧费等,价格公允。2016年8月,四川金雅将在所租赁土地上构建的房屋转让予雅化集团,自2016年9月开始向其整体租赁土地和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年租金为50万元。转让原因和定价参见本节之“二、偶发性关联交易”之“5、资产转让”。

由于四川金雅在雅化集团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天然气和电费等燃料动力由雅化集团向公共事业部门垫付后再与四川金雅结算,结算价为四川金雅实际使用的天然气和水电费,价格公允。

由于原雅化集团部分员工在四川金雅任职后社保关系未转移,仍在雅化集团缴纳,雅化集团为上述员工代交社保、公积金费用。该关联交易,自2017年3月起已经消除。

(2)与银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金奥银雅向枣庄化工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年租金120万元。租赁费定价依据为房屋、设备的折旧,以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

1)合作背景及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银光集团是国家民爆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暨350户重点企业集团之一。主营业务围绕打造民爆化工、抽纱饰品、镁合金产业以及商业地产四大产业的同时,加大文化旅游产业投入力度。

银光集团控股子公司枣庄化工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乳化剂、复合油相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由于技术有限,产销量较低。金奥博拥有强大的技术背景、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完善的销售渠道,为完成工业炸药生产技术、装备和关键原辅材料一站式服务的战略目标,2011年计划进入关键原辅材料市场,但是缺乏经营场所和生产经验,枣庄化工拥有土地、厂房、生产人员,以及当地的生产经验。金奥博与银光集团形成合作意向后,2012年1月共同投资成立了金奥银雅。

2)关联销售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由于金奥银雅在枣庄化工所在地设立,不可避免地产生租赁土地厂房的关联交易。

金奥博与银光集团基于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考虑,成立金奥银雅,形成了合作共赢。因此,金奥银雅与枣庄化工之间的关联租赁具有现实必要性,合理预计该等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发生。

金奥银雅向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石蜡、金源恒业向银光科技销售周转盒及卡腰机组均为单笔交易,预计未来不会持续发生。

由于原银光集团部分员工在金奥银雅任职后社保关系未转移,报告期内,银光集团存在为上述员工代交社保、公积金费用情形。自2017年起,该关联交易已消除。

3)关联交易占比情况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银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租赁,租赁金额分别为120.00万元、120.00万元、120.00万元和60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54%、0.46%、0.40%和0.48%,占比极低。

上述关联租赁的定价依据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厂房设备折旧及土地使用权摊销,交易价格公允。

(3)与雪峰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合作背景及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雪峰科技是一家集民爆器材研发、生产、销售、运输及爆破服务一体化的企业集团,主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业炸药、雷管、索类火工品研发、生产、销售、配送,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生产规模在新疆位列第一。

2010年随着工业炸药地面混装车市场需求浮现,为把握市场机遇,贴近用户市场,金奥博拟在新疆投资设立子公司。经过长期的生产经营实践,雪峰科技在新疆地区已经积累丰富的客户资源,具备完善的市场网络,是新疆地区生产规模最大的民爆企业,同时有向机械设备制造领域业务拓展的意愿,因此,2011年5月金奥博与雪峰科技共同出资成立金峰源,作为金奥博开创中亚等海外市场的“桥头堡”。由此,公司与雪峰科技成为关联方,公司与雪峰科技及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成为了关联交易。

2)关联销售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金奥博生产的乳化炸药生产和包装线属于工业炸药的生产装备,雪峰科技及其下属哈密雪峰三岭、尼勒克县雪峰等重要子公司均为工业炸药生产企业,由于金奥博销售的乳化炸药生产装备系统技术领先,满足行业政策的要求,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选用了金奥博的乳化炸药生产装备系统。

雪峰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哈密三岭、尼勒克县雪峰属于工业炸药生产企业,乳化剂、复合油相是其炸药生产的的关键原辅材料,需要自产或者在市场上向第三方采购。由于工业炸药生产技术设备与关键原辅材料的高度相关性,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工业炸药生产企业优先选用与生产装备配套的关键原辅材料。因此雪峰科技选用了金奥博子公司生产的关键原辅材料。

为了进行工业炸药关键原辅材料的制备与储存,雪峰科技需要购买溶罐、水油相制备设备等,金峰源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雪峰科技的要求,且与雪峰科技相距较近。因此,金峰源向雪峰科技销售溶罐,以及水油相制备设备。

公司与雪峰科技双方完全是基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达成各项合作。综上,公司与雪峰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现实必要性,合理预计该等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发生。

3)关联交易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雪峰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关联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745.47万元、1,389.09万元、2,845.26万元和908.92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3%、3.48%、6.24%和4.75%。关联销售占比较低。2016年下半年金奥博向雪峰科技销售生产装备系统,当年关联交易金额有所上升。

4)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雪峰科技销售工业炸药生产装备系统和关键原辅材料,同时亦向其销售少量的备品备件、其他原辅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上述各期销售金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交易价格公允。

(4)与湖北凯龙及其分公司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合作背景及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湖北凯龙主要从事工业炸药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主导产品包括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震源药柱和硝酸铵等。湖北凯龙一直为公司的下游客户,由于汪旭光担任湖北凯龙的独立董事,自2016年3月其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与湖北凯龙之间的交易成为关联交易。

2)关联销售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公司生产的工业炸药生产设备系统属于湖北凯龙从事工业炸药生产必备的生产线装备。2015年公司向湖北凯龙销售乳化炸药连续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在前期选用金奥博的工业炸药生产线前提下,湖北凯龙优先选用配套的工业炸药原辅材料,因此,后续发生了金奥博子公司向湖北凯龙销售复合油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湖北凯龙建立起了良好的长期稳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双方共同研发的“JK型乳化炸药工艺技术及设备成果”通过了工信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双方共有“泵送乳胶基质在线连续中温敏化制造乳化炸药的装置”、“静态乳化泵送乳胶基质在线连续敏化乳化炸药制造工艺”专利获得授权。

公司与湖北凯龙双方完全是基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达成各项合作。综上,公司与湖北凯龙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现实必要性,合理预计该等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发生。

3)关联交易占比情况

2016年3月18日后,公司与湖北凯龙及其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销售,其中2016年销售金额为202.57万元,2017年上半年度销售金额为68.39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5%、0.36%。关联销售占比较低,交易价格公允。

2016年5月,金奥博向湖北凯龙采购安装材料、接受安装服务,金额106.11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2017年1-6月,金奥博未向湖北凯龙采购商品、接受服务。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股权转让

1)处置正维咨询的股权

2015年12月,金奥博与明刚、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爆破”,雅化集团控股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奥博将其持有的正维咨询42%的股权(出资210万元)、28%的股权(出资140万元)分别以709.20万元、472.80万元的价格转让明刚、中鼎爆破。上述股权转让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正维咨询主要从事安评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无关,公司为了聚焦主业,将安评服务的业务剥离,故进行上述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金奥博原收购正维咨询股权的价格,即:2014年11月金奥博以1,260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稻道鲜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道鲜”)持有的正维咨询70%股权(350万元出资),2015年12月上述价格调整为1,182万元。其中,公司股东明刚、雅化集团子公司中鼎爆破分别按其占金奥博的出资比例受让。

收购与转让时点,广东正维的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故确定转让价格与发行人取得广东正维股权时的价格相同,交易价格公允。

2)购买和处置红牛公司的股权

新西兰红牛火药有限公司(RedBull Powder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红牛火药”)及红牛矿业服务有限公司(RedBull Mining Services Limited,以下简称“红牛矿服”)(“红牛火药”和“红牛矿服”合称“红牛公司”)是新西兰国内主要民爆企业,具有成熟的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爆破一体化业务的经验。2013年,金奥博子公司金奥博国际与雅化集团共同投资红牛公司,金奥博以1,897.24万元的价格受让红牛公司10%的股份。以红牛公司经审计评估的价值为基础,考虑到红牛公司今后的市场扩展空间,作为收购红牛公司股份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同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和新西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各交易方已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由于红牛公司主要在新西兰从事民爆产品生产和爆破业务,与公司业务协同效应不足,2015年7月金奥博国际将其持有的红牛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2,000万元价格转让予雅化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雅化集团控股子公司)。同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和新西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各交易方已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公司处置公牛公司股权,交易价格公允。

3)购买金峰源少数股东股权

2014年9月,金奥博以230万元的价格受让金峰源少数股东杜志平持有的金峰源11.5%的股权,作价依据为杜志平在金峰源的实际出资的份额,该交易价格公允。

(2)销售油相生产线

联营企业楚雄燃二金奥博主要从事复合油相材料及span系列乳化剂的研发、生产、销售。2014年5月,公司向楚雄燃二金奥博销售油相生产线,实现销售收入126.50万元。本交易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价格公允。

(3)构建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

四川金雅在雅化工业园区设立,2014-2015年雅化集团为四川金雅建设安装防雷系统和真空系统、安装库房钢棚等,交易金额分别为5.52万元、8.80万元。本交易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价格公允。

(4)关联方租赁

注:上述租赁合同2016年末期满后不再续约。

上述三家合伙企业为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公司考虑到上述合伙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注册地,故向上述合伙企业租赁办公场所,并参考当地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价格公允。

(5)资产转让

1)转让房产

由于四川金雅成立时租赁雅化工业园的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造厂房,根据“房地合一”的原则,四川金雅无法办理房产证,只能由出租方雅化集团办理房产证。因此,四川金雅于2016年8月以3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让予雅化集团,定价主要依据建造成本,价格公允。由于转让后仍由四川金雅继续长期使用,为维持稳定的长期租赁关系,转让价款作为预付租金在租赁期内摊销。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转让土地

2015年3月,金奥银雅为了建设高分子乳化剂生产车间等项目购入土地,但由于当地出台新的土地政策导致金奥银雅无法就新建化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金奥银雅决定将该土地对外转让,银光集团下属公司枣庄银光文创抱犊崮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光文创”)购置该地块。因此,金奥银雅于2016年12月以879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转让予银光文创,定价主要依据鲁安地价[2016](估)字第32号土地估价报告,交易价格公允。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关联方资金往来

(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1年12月,美格包装向明刚借入资金8万元作为备用金,2015年6月归还。

2013年10月,公司向明景谷借出资金250万元,2013年12月收回200万元,2014年3月全部收回。

2015年3月,公司向明景谷借出资金1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全部收回。

(2)与雅化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5年3月,四川金雅向雅化集团借出资金600万元,同月收回,四川金雅收取利息3,287.67元。

(3)与银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A、与银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有交易背景的资金往来

金奥银雅所租赁的枣庄化工名下的土地需履行购买程序,由于枣庄化工是银光集团和金奥博共同投资的企业,双方作为股东共同向枣庄化工提供资金支持。2013年11月,银光集团、金奥博各自向金奥银雅借出资金530万元,合计1060万元。同月,金奥银雅将上述1060万元向枣庄化工借出,用于枣庄化工购买土地。

2013年12月,枣庄化工收到购买土地的政府返还款项后,向金奥银雅归还资金964.60万元,其余款项于2016年6月与应付枣庄化工租金相抵。

由于金奥银雅购买土地需要,股东各方按出资比例向其提供借款。银光集团于2013年12月向金奥银雅借出资金261万元,金奥博于2013年8月借出450万元,2013年12月借出159万元,合计609万元。2015年4月,金奥银雅向银光集团归还上述所借资金261万元。

B、与银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临时资金拆借

(4)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2年4月,金奥博向杜志平借出115万元。2012年4月-2014年7月,产生借款利息15.61万元,本息合计130.61万元。2014年9月,金奥博受让杜志平持有的金峰源11.5%股权,双方约定欠款本息等额抵减金奥博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5、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主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关联销售和关联租赁。

关联销售为公司向雅化集团、雪峰科技、湖北凯龙及其分公司销售工业炸药生产设备系统、关键原辅材料和备品备件等,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3,426.29万元、2,546.77万元、5,331.62万元和3,310.2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1%、6.38%、11.69%和17.30%,比例不高。关联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关联租赁为向雅化集团、银光集团租赁土地厂房,报告期内,公司向雅化集团和银光集团租赁土地厂房的金额合计分别为142万元、142万元、150.63万元和85.00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64%、0.54%、0.50%和0.69%,占比极低。

公司与关联方基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达成各项合作。交易真实、定价公允,关联交易占比不高,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2)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主要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资产转让和资金往来。

处置正维咨询的股权转让事宜系公司为聚焦主业而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金奥博按原受让价格将其股权转让予正维咨询的控股股东明刚及第二大股东雅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交易不产生损益,对当期营业利润和主营业务均无影响。

购买红牛公司的股权系公司凭借拥有的国外民爆行业的信息渠道,与雅化集团共同投资,投资当年不产生损益,对当期营业利润和主营业务均无影响;投资一年多后公司决定退出对红牛公司的投资,将持有的红牛公司股权转让予雅化集团,上述交易金奥博于2015年确认投资收益187.73万元(含汇兑损益),该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无重大影响。

四川金雅向雅化集团转让房屋建筑物系金奥博改制前四川金雅租用雅化集团的土地进行厂房及附属房屋建设,依据“房地合一”的原则,租赁方四川金雅无法办理房产证,由出租方雅化集团办理房产证。因此,四川金雅将上述房屋建筑物向雅化集团转让后租赁使用。转让价格主要依据建造成本。上述交易确认的损益为6.54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极小。

金奥银雅向银光集团下属公司转让未使用的土地系金奥银雅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而转让,转让对价公允,关于上述交易金奥银雅确认营业外收入411.3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8%,对公司主营业务无重大影响。

关联方资金往来大多发生在公司改制之前,改制后公司逐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制度,清理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减少了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执行相关交易,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6、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1)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及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决策权限如下: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满50%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未超6,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满50%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未超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满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

重大日常经营合同: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合同或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绝对金额在1800万元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合同。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及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签订事项,董事长、总经理审批上述事项的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关文件进行规定。”

《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商讨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另行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对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及确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购销、股权转让及共同投资、关联租赁、代垫费用、资金拆借等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认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有效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操纵利润的情形。同时,针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特别确认了:鉴于大多资金拆借行为发生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前,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已逐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制度,清理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执行相关交易,上述事项没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非关联股东亦确认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认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有效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操纵利润的情形。针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鉴于大多发生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前,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已逐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制度,清理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执行相关交易,上述资金拆借行为没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的开展符合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今后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明刚、明景谷,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雅化集团、航天基金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不利用股东地位及与金奥博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金奥博利益和金奥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尽量减少与金奥博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一方面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金奥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金奥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3、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金奥博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金奥博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人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如金奥博及其他股东由此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确认后,本人将在金奥博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金奥博及其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金奥博有权相应扣减金奥博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2)本人应配合金奥博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6、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持有金奥博5%以上股份之日止。”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一)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明景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0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长沙矿山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室主任、深圳市爱特实业公司工业技术研究所所长和金奥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2、明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贸与民爆专业委员会专家,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工程师,美国EDS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一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美国IHA公司会计主管、美国密歇根大学高级财务分析师、金奥博有限副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刘平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四川雅安化工厂车间工人、劳动人事科科员、企管办科员、厂办科员、副主任、主任,四川雅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总部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雅化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雅化集团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5、王洪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航天三院海鹰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现任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6、汪旭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39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劳动模范,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总工程师、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爆破行业协会会长。现任中国爆破行业专家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爆破专家组组长,湖北凯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7、张清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深圳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8、郑馥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9、吴多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5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兵器工业部第214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甘肃省化工研究院副院长,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

10、翟雄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专科学历。曾任四川雅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主管,雅化集团三台化工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部长,雅化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综合部部长,雅化集团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投资管理部经理、总部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雅化集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11、喻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金奥博有限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行政部总监。

12、吴龙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0年出生,大专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采矿所高级工程师及研究室主任,金奥博有限副总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13、裴海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2012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14、崔季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冠日瑞通技术有限公司会计主管,金奥博有限财务部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变动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及变动情况如下:

2、间接持股情况

(1)通过奥博合利、奥博合鑫、奥博合智间接持股情况

本公司股东奥博合利、奥博合鑫、奥博合智分别持有本公司6.37%、3.40%、2.12%的股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通过对这三家企业的出资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对这三家合伙企业的出资情况如下:

注:周一玲为明刚之配偶,周一华为周一玲之妹妹。

(2)通过雅化集团间接持股情况

本公司股东雅化集团持有本公司25.47%的股份。本公司董事刘平凯通过对雅化集团持股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在报告期内持有雅化集团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薪酬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兼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及子公司以外任职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声明,除本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任职外,未在公司股东、股东控制的单位、同行业其他单位兼职。

上述人员对外投资、兼职不影响其履行本职职责,上述人员的兼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明刚,实际控制人为明景谷、明刚父子。明刚直接持有公司40.00%股权,明景谷直接持有公司16.05%的股权。二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为56.05%。

1、明景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0年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长沙矿山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室主任、深圳市爱特实业公司工业技术研究所所长和金奥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2、明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贸与民爆专业委员会专家,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工程师,美国EDS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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