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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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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东出版 股票代码:60101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0%。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其他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华出版社、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此分别承诺,按照下述方案执行公司的A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启动预案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签署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已履行股价稳定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前述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公告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签署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以内,以不低于各自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的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华出版社、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公告,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者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山东出版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山东出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山东出版集团将督促山东出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山东出版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山东出版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赔偿金额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判文书予以认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山东出版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山东出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山东出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山东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则山东出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文件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自愿将各自在山东出版上市当年全年从山东出版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依法赔偿。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银证券承诺:如中银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德和衡承诺:如因德和衡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山东出版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德和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承诺:瑞华接受委托,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瑞华承诺,如果因其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募投项目建设投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短时间内,因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长较快将摊薄每股收益。但从中长期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一)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投资优质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优先选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收益良好、能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充分发挥管理经营优势,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2)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战略重点和核心任务。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为了实现未来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公司将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加强编辑、出版、发行等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的人才素质结构和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具体条件、现金分红比例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2017年4月6日召开的2016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山东出版集团作出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告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相关内容。公司预计2017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度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该项预计不构成2017年度盈利预测和利润承诺)。

七、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签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业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1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26,690万股。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28号”批准,股票简称“山东出版”,股票代码“601019”。本次发行的26,69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1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山东出版

(四)股票代码:6010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86,9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6,9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6,900,000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任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本公司现任监事任职情况如下: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无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2,680.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89.38%,为公司发起人及控股股东,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查封、冻结的情形,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股本及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82,000万股,本次发行26,690万股A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12.79%。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二)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A股股东户数为245,615户,前十名A股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26,6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79%,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16元/股,对应市盈率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6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02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452,733股,包销比例为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71,170.4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4日对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0146001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9,165.44万元,明细如下:

注:上述金额不包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3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71,17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165.4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2,004.9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83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420元(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01460319号)。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6年1-9月和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7年1-9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17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629,245.06万元,上年度同期数为627,382.71万元,同比增长0.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9,806.02万元,上年同期数为79,447.65万元,同比增长13.04%。

2017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240.34万元,上年同期数为27,959.00万元,减少幅度较高,主要由于当期采购活动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17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度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该项预计不构成2017年度盈利预测和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2017年11月6日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账号:16020016292003185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账号:1515640104000693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账号:23253446968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8112501013400522507),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不存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2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1次股东大会;

(十二)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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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牛志鹏、郑伟

联系人:牛志鹏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