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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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17-003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6号)文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5万股,发行价19.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7,591,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131,985.85元后,共计人民币330,459,514.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7日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61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合计10,970,283.02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3973583077,截至2017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99,89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物过程装备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平、周蓓可以在乙方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的单位介绍信;若丙方更换、增加查询人员,应先取得甲方授权,甲方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丙方新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的单位介绍信和授权书。

对于丙方工作人员未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或调查要求、调查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丙方的调查,且不视为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情况。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确认,乙方仅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募集资金监管义务,不对甲方资金使用进行实质审查。甲方未按约支取、使用专户资金的,由甲方和丙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涉,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708001040014097,截至2017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127,429,797.1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酿造与无菌灌装实验室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乙方的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系乙方下属分支机构,由乙方统一管理,其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其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平、周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丙方更换、增加查询人员,应先取得甲方授权,甲方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丙方新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前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的单位介绍信和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4701014200218035,截至2017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114,1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物过程装备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平、周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