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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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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2017-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浦发银行决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的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246,于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8日期间募集发行)和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份额:005244、C类份额:005245)。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注:(1)上述表格内标注*的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暂未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自上述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之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2)投资者通过浦发银行办理上述表格内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是否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浦发银行活动公告为准。

二、新增销售机构及具体联系方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三、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需查询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文件(《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等)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或分别查询2017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2017年1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g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8688(免长途通话费用)、021-31089000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对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展费率优惠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根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自2017年11月22日起对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42)开展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一、相关基金及代码

二、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的,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活动公告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每期扣款金额以销售渠道为准。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客服电话:400-888-8688

网址:www.gtfund.com

五、重要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7年11月22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91号《关于准予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17:00止,本次会议议案于2017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从2017年10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3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18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3.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0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10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138,338.43份,均为A类基金份额。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3月8日(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0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3.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3月8日(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0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3.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3月8日(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0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4 清盘事项说明

4.1 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91号《关于准予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17:00止,本次会议议案于2017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从2017年10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3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18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4.2 清算原因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4.3 清算起始日

根据生效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于2017年10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3日。

4.4 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5 清算情况

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3日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清算费用

按照《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2 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人民币590,842.65元,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赎回款39.25元,并产生银行费用5.00元,于2017年10月19日支付赎回款448,436.30元,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赎回款48.25元,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共168.15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1,131.98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于2017年10月17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期孳生的利息归基金所有。

5.3 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人民币448,437.81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1.51元,于2017年10月19日支付448,436.30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基金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65.2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人民币17.18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人民币85.77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利润人民币30.24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0月18日红利再投为基金份额。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人民币5,000.00元,该款项为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用于垫付未变现的应收银行存款利息。

5.4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其他费用为银行汇划费用。

5.5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7年10月23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38,300.87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7年10月18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7年10月17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所有。

5.6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3月8日(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0月1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邮政编码:2000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0日,即2017年11月2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17:00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邮政编码:200082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票,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本基金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7年12月21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5、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率、投资策略等,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二: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声明

1、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1月30日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3年12月18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结束后符合成立条件,于2013年12月30日成立,于2014年1月3日开放申购、赎回,并于2014年1月16日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核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

原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投资策略

修改后增加: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原合同: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95%,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修改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关联交易

修改后增加: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原合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

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中债综合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原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募集设立

删去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等相关章节和表述,增设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章节。

(四)基金的申购赎回及销售费率等相关内容

1、在“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1)原合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增加: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在“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

(1)原合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增加: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原合同: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在“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

原合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在“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

增加: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五)基金的估值、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前述内容调整涉及的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一并修改。同时增加了“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等条款,具体请见附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修改内容的一并修改。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除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外,考虑到自本基金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或颁布实施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一并修订《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后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修订后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全文》。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并相应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修订后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52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3年12月18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结束后符合成立条件,于2013年12月30日成立,于2014年1月3日开放申购、赎回,并于2014年1月16日上市交易。

自2014年1月30日起基金名称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自2015年3月23日起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变更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自2015年11月17日起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作相应修订。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并使基金法律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附件:《修订后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全文》

附件:

修订后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全文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核准以及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