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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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1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二楼礼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赵航、邓小洋、伍坚、王嘉陵、陈旭琳、冯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兰瑞林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尹术飞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协议书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桂兰、易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